实习期上高速出事故保险赔吗?
导读:
法院认为首先,投保单虽有苏某签字,但投保单背面所附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采取列举式,并无初次领证未满一年上高速须有持有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员陪同否则保险公司将免赔的明确规定,仅有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的保底条款,因此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尽了明确说明与告知义务,驾驶员苏某取得C1证未满一年,单独驾驶被保险车辆在高速上行驶,未有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违反的是公安部门的管理性规范,保险公司不能因行为人违反了行政管理规定,而不承担应由其承担的保险赔偿民事责任。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21日,苏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爱车投保了不计免赔机动车损失险,保险责任期限为2013年3月27日期至2014年3月26日止。保险合同为格式条款,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了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其中第六条第七项第6目约定“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2013年7月11日,苏某单独驾驶该车在某高速行驶时与前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发生该起交通事故时,苏某取得C1证书未满一年,尚在实习期内。
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以苏某实习期内在无人陪同的情况下上高速发生事故为由拒绝赔偿。故苏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首先,投保单虽有苏某签字,但投保单背面所附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采取列举式,并无初次领证未满一年上高速须有持有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员陪同否则保险公司将免赔的明确规定,仅有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的保底条款,因此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尽了明确说明与告知义务。
其次,公安部发布的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对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并未禁止,苏某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不属于本案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禁止驾驶被保险车辆的情形。驾驶员苏某取得C1证未满一年,单独驾驶被保险车辆在高速上行驶,未有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违反的是公安部门的管理性规范,保险公司不能因行为人违反了行政管理规定,而不承担应由其承担的保险赔偿民事责任。
因此,苏某在实习期内单独驾车上高速公路的情形不属于案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情形,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抗辩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关于“实习期内无人陪同上高速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理赔”这个问题,答案就是交强险必赔,商业险根据合同约定处理。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作出提示后,仍应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若无法提供能证明其尽到明确说明的证据,应认定保险公司未履行对格式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投保单中并未明确约定驾驶员在实习期内单独驾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发生事故保险人免责,所以不能认定“驾驶员在实习期内单独驾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属于某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鉴于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条款具体约定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对最终是否理赔影响很大,大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关于免赔的内容规定,还在实习期的朋友,出门一定要记得要带上符合规定的驾驶员陪同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