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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和拆迁有关系吗

张嘉娱律师2023.06.25887人阅读
导读:

同样的,农村的宅基地确权工作也是如此,这一项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所以和拆迁并没有关系,拆迁与农村宅基地确权的关系拆迁是改变土地用途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实施城乡规划、推进城市化的必要措施,所以,是否进行农村宅基地确权以及确权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意义首先,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确权,可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一些违规建房,或者是滥用其他土地面积当做宅基地的行为,国家也会采取罚款或者是其他方法,及时的进行制止,确保当地居民享受到同等的待遇,公平合理得保护了农村农民们的合法权益。

农村宅基地对农民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通过确权能够维护权益、规范土地管理和推进乡村振兴。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宅基地法》、《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等;在拆迁中,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协助农民维权,农民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寻求法律援助和妥善处理法律纠纷,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家庭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房和附属设施的土地,因其重要性,在国家政策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导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清晰,很多农村居民在使用宅基地的过程中遇到了问题,尤其是在拆迁时,很多人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应该如何维护。所以,是否进行农村宅基地确权以及确权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意义

首先,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确权,可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在查办一些非法占地等违法案件时,因为涉及到土地所有权问题,但该土地上并没有建造有房屋,因此难以确定权益关系。而经过确权后,能够明确宅基地的权属,为后续的管理和维权提供了法律基础。其次,确权能够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推进乡村振兴。农村宅基地确权后,有利于统筹城乡土地建设,防止重复占地和浪费土地资源,促进乡村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最后,确权是国家对农民的一项宏观安排,是衡量乡村治理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必要举措。

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法律依据

《宅基地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了农户取得宅基地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宅基地的使用、转让和继承等权利和义务。根据该法,农户取得宅基地应签订农村宅基地承包合同或者其他形式的合同,确立土地使用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也为宅基地确权提供了依据。

拆迁与农村宅基地确权的关系

拆迁是改变土地用途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实施城乡规划、推进城市化的必要措施。但是,在实施拆迁时,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其中就包括农村宅基地的法律问题。很多农民认为,拆迁会侵犯他们的住房权益,于是想通过宅基地确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实际情况下,确权是否有效,与拆迁的法律程序和法定赔偿等相关规定有着密切的关系。

首先,国家出台了农村的土地确权工作,是为了维护农民的基本权益,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土地确权就是对农民所拥有的土地,进行统一的规划,确认农民所有土地的面积,以便农民能够享受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样的,农村的宅基地确权工作也是如此,这一项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所以和拆迁并没有关系。

如果你所在的地区,需要拆迁的话,宅基地确权证书上面将会详细的注明,你所拥有的宅基地面积,那么这个时候如果需要领取拆迁补偿的话,确权证书将会是农民最有利的一项证据,可以直接保护到农民的权益,所以即使是不拆迁,这一项工作的进行,也是有很大的意义的,如果拆迁的话,那么它的好处自然就更多了。

不仅如此,农村的宅基地确权工作,主要也是为了对农村的一些不合理使用宅基地的行为进行整改。宅基地确权结束之后,“一户一宅”的政策得到了贯彻落实,对于那些拥有多处宅基地的农民,国家会对其多出来的宅基地进行处理,保护其他农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一些违规建房,或者是滥用其他土地面积当做宅基地的行为,国家也会采取罚款或者是其他方法,及时的进行制止,确保当地居民享受到同等的待遇,公平合理得保护了农村农民们的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

在拆迁中,很多农民认为只要确立了土地使用权,即使他们所居住的房屋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建设,也应该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这是不正确的理解。因为在城市化过程中,很多城市规划用地和拆迁用地都是在很久之前就已经规划好了,而很多农民在这些用地上建造了房屋,使得这些用地的权益关系变得复杂。因此,农民在拆迁过程中,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法律维权的。同时,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

1.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农民在拆迁过程中,应该先了解宅基地确权的法律依据和与拆迁有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自己的维权和争取合法权益有法可依。

2.寻求法律援助

如果农民自己缺乏法律知识或实力不足,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律师可以协助农民维权,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帮助他们维护合法权益。

3.妥善处理法律纠纷

在拆迁过程中,如果出现法律纠纷,农民应该充分发挥法律手段,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妥善处理问题。如果成为涉诉方,可以委托律师参与诉讼,保障自己的利益。

农村宅基地确权和拆迁都是复杂的法律问题。农民在收到政府拆迁通知时,要掌握自己的法律权利,了解有关规定和要求,学会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维权。律师在此过程中可以为农民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同时也可以通过辩护、代理等方式全力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加强农村宅基地确权,规范土地管理,促进城乡一体化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乡村振兴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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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的土地,包括农村的宅基地为农民集体所有,其所有权,无论城里人、乡下人,个人都不可以继承。但本着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无论是城里人、乡下人继承农村房屋后,都可以继续使用房下的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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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己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的,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是置换补偿,二是货币补偿。 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地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补偿。《房屋登记办法》 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5、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6、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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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得到补偿款,但不是全部的补偿款,因为没有过户,所以之前的户主也能得到补偿款,简而言之,这个宅基地是可以得到补偿款的,但是你们俩都同时对这块地有使用权,所以补偿款也会按照两家商量的结果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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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直接关系。农村的宅基地确权,就是确定农民对宅基地依法使用的权限,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基础工作。但是宅基地确权后,是拆迁补偿最有利的证据,是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保证国家建设必需的土地,并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特制定本条例。第三条 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一切建设工程,都必须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尤其不得占用菜地、园地、精养鱼塘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各地区特别是大城市近郊和人口密集地区,都应当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对各项建设用地严格加以控制。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同改造旧城区结合起来,以减少新占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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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宅基地确权与拆迁没有必然的关系。农村宅基地确权是明确农村房屋产权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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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然资源部2020年上半年就强调,要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要在年底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也就是2020年底,宅基地确权基本完成。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后根据各地区政策的不同,拿证的时间也不一样,具体农村房屋确权证的下发可以咨询当地政府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6、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4、项、第5、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5、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永久基本农田;2、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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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申请人到所在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分局)领取拆旧建新用地申请表并提供户口本或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2、在原有老宅基地上建房的需提供原土地使用证,建房申请经村民小组代表讨论同意。3、当地农村村民委员会将对拆旧建新建房户的用地申请进行审核。4、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组织人员实地踏勘,并取得规划部门的同意,经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上报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核。5、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再报县政府审批。6、县政府审批之后,相关部门下发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农村宅基地房屋动拆迁安置纠纷拆迁利益分配法律处理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农村宅基地房屋动拆迁安置纠纷拆迁利益分配法律处理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内容: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发生纠纷的概率着实不小,最常见的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那么,判令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后如何继续履行?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动拆迁安置纠纷拆迁利益分配法律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房屋买卖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1.02649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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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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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宅基地证进行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手续是:村民应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委会同意后填写《宅基用地呈批书》,签署意见签字盖章交由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现场勘测,审查合格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资料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审批;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的给予发证。法律依据:《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上海农村宅基地房屋动拆迁安置纠纷拆迁利益分配法律处理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上海农村宅基地房屋动拆迁安置纠纷拆迁利益分配法律处理

    内容:当该户出现人口减少或个别转出本集体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那么上海农村宅基地房屋动拆迁安置纠纷拆迁利益分配法律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1.02480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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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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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时,原宅基地被征收后,变为国有土地,归国家所有。而村民可以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 农村房屋确权孩子可以继承吗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农村房屋确权孩子可以继承吗

    内容:由于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不是该集体成员不得享有,所以城市户口对于宅基地是没有继承权的;而房屋属于父母的财产,子女可以继承。操作方式就是变卖房屋为现金进行财产继承,宅基地归还原农民集体。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又例如,我国《继承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均明确规定只有承包地的收益能继承,而承包只是表述为“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未赋予继承权。那么农村房屋确权孩子可以继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1.31511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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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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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您所说的情况比较复杂,许多问题需要详细了解,例如合同签订具体时间,内容是否有违约赔偿的问题,房屋性质等等,建议您电话详细咨询。
  • 外嫁女儿有权继承农村宅基地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外嫁女儿有权继承农村宅基地

    内容: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依法无偿划拨给本村农民建房的。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不能作为个人财产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可以继承(与女儿是否出嫁没有关系)。继承人继承农村房屋后,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直至该房屋灭失

    李孟阳律师
    2023.08.16472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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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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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内容:征收中的宅基地使用权问题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那么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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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03641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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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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