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需要哪些条件
导读:
3、抵押加保证: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第十三条的解释规定,保证人代表担保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担保人不能代表担保人实际履行的,担保人应当承担债权人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担保人,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担任担保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应当经国务院批准。
3、抵押加保证: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第十三条的解释规定,保证人代表担保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担保人不能代表担保人实际履行的,担保人应当承担债权人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担保人,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担任担保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应当经国务院批准。
担任担保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担保人的条件主要包括担保人代表担保人、合格担保人和被禁止担保人清偿债务的能力。
担保人的条件:
(1)担保人代表担保人的偿付能力。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担保人。本文定义了保证人的基本资格要求,即"有能力代表他们支付"。担保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以保证债权的实现或者债务的清偿。因此,担保人的基本条件是代表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能力。
代位清算包括金钱和其他付款。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形式包括代担保人履行债务和代担保人承担不良责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最高人民法院对“担保法”第十三条的解释规定,保证人代表担保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担保人不能代表担保人实际履行的,担保人应当承担债权人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提供担保的合格主体。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能力代为清偿债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担任担保人。最高人民法院对可以作为担保人的“其他组织”,在《担保法解释》第十五条中规定了五种类型: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注册的合营企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登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民政部登记的企业。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乡、街、村经营企业。
(3)禁止提供担保的主体。
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下列主体不得作为担保人: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担任担保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应当经国务院批准。除了再贷款。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一般由国家有关部门借入,按照规定转拨国内有关单位。转贷时,一般要求国内借款单位提供偿还担保,可以由国家机关提供。转让外国政府贷款,应当由借款人分别计划向省、直辖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委员会提供还贷担保。
担保人分为几种?
保人的分类主要依据担保的方式,而担保的方式为四种: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保证。
1、抵押担保: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 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2、质押担保: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3、抵押加保证: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
4、保证担保: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