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交付早于竣工验收的,如何确定竣工日期?

导读: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竣工验收之前交付工程的,不属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形,竣工日期仍以竣工验收合格日为准,二、双方约定竣工验收前交付工程的,不属于擅自使用双方协商在竣工验收之前交付工程时,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即使用工程的,并非单方擅自行为,不属于《建设工程解释一》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形,故不能产生推定竣工验收合格以及确定竣工日期的后果,最高法院认为应以竣工验收合格日为准,主要有以下两点理由:一、竣工时间原则上以竣工验收合格日为准《建设工程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如果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发包人没有拖延验收或擅自使用的情形,则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原则上为竣工验收合格日,但如果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则以移转占有日为准。那么双方先交付工程,后进行竣工验收的,竣工日期是竣工验收合格日还是交付日呢?本文通过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揭示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
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竣工验收之前交付工程的,不属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形,竣工日期仍以竣工验收合格日为准。
案情简介
一、2009年11月,华某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了陕西某建,双方约定于2012年5月31日完成工程并交付,并于2012年6月5日前完成竣工验收。
二、2012年5月23日,陕西某建交付工程,同年7月5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三、双方因工程款纠纷诉至法院,并对竣工日期产生争议:华某公司主张以2012年7月5日,即验收合格日为竣工日期,而陕西某建则主张以2012年5月23日,即交付工程日为竣工日期。
四、一审、二审与最高法院均认为在本案中,先交付后竣工验收系双方协商的结果,此时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即使用,不属于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情形,故竣工日期应以竣工验收合格日为准。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约定先交付工程,后进行竣工验收时,竣工日期以何者为准?
最高法院认为应以竣工验收合格日为准,主要有以下两点理由:
一、竣工时间原则上以竣工验收合格日为准
《建设工程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如果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发包人没有拖延验收或擅自使用的情形,则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双方约定竣工验收前交付工程的,不属于擅自使用
双方协商在竣工验收之前交付工程时,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即使用工程的,并非单方擅自行为,不属于《建设工程解释一》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形,故不能产生推定竣工验收合格以及确定竣工日期的后果。
实务经验总结
发包人如需在竣工验收之前使用工程的,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本案中,双方约定的交付日期早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而实际上却是也早于竣工验收进行了交付。虽然该约定违反了《建筑法》第六十一条“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但最高法院仍然认为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排除了发包人擅自使用情况下造成的不利后果。故如果发包人如急需使用工程的,可在合同中约定竣工验收之前就交付工程。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法院判决
以下是最高法院在再审裁定书中关于双方约定在竣工验收之前交付工程时,竣工时间应如何确定部分的详细论述:
关于案涉工程竣工日期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本案中,首先,虽然案涉工程是先交付后进行竣工验收,但华某公司并非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案涉工程,而是经双方协商的结果。其次,2012年7月5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共同参加了案涉工程5#、6#楼工程质监验收并形成《生态时代5#、6#楼工程质监验收会议纪要》,即案涉工程经过了竣工验收,故二审法院以实际验收之日2012年7月5日为竣工日期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陕西建工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79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建工集团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宝鸡华某(集团)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陕民终194号】
延伸阅读
一、发包人实际接收工程的,视为对承包人完成合同的认可。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商丘市国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蔡县万某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5072号】
法院认为:关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若合同无效,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主张支付工程款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及国某公司起诉时均有效的行政法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案涉工程的施工范围包括学校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宿舍楼,属于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案涉工程属于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2月2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但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其应有之意在于,发包人实际接收即意味着其承认承包人已完成合同义务,从而开始享有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
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应视为万某中学认可承包人完成合同义务,具有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综上,案涉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已投入使用,承包人仍然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二、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丧失先履行抗辩权。
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华某某丰燃气输配有限公司、四川石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163号】
法院认为:关于华某某丰公司就涉案工程款支付是否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及相关利息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本案中,涉案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华某某丰公司与四川石某公司以及监理单位在2017年6月30日,对四川石某公司的施工工程量进行了确认,2017年9月,华某某丰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通气经营使用,一、二审法院据此将华某某丰公司擅自使用涉案工程的日期认定为竣工日期,并判令华某某丰公司应向四川石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及利息并不缺乏依据。同时,根据涉案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完成现场全部工作内容,且完成竣工验收及出具工程保修函”的约定,工程保修函应在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出具,而本案中,华某某丰公司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涉案工程违约在先,又以四川石某公司未完成现场全部工作内容、未出具工程保修函为由主张其在工程款支付方面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物业公司进驻的,视为已经交付使用。案例三:最高人民法院,信阳华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青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316号】
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工程竣工日期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的规定,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物业公司即进驻并接收房屋钥匙,华某公司亦未否认已经占有和使用案涉工程,只是认为其占有和使用处于不稳定状态,故原判决认定华某公司擅自使用案涉工程,青某公司向物业公司交付钥匙之时即为案涉工程转移占有之日,物业公司出具接收钥匙收据的时间即为竣工日期,并无不当。作者:唐青林 李晓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