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操场玩耍被撞伤,如何定责?
导读:
法院认为,被告A小学无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小王和小谭相撞造成损害后果,各自都有一定过错,遂判决小王自行承担30%的责任,A小学承担30%的责任,小谭承担40%的责任,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王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A小学和小谭父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A小学提交的监控显示,当时操场环形跑道上有两名安保人员在巡查,小王和小谭相撞倒地后,有几名一起玩耍的同学在查看,其安保人员未上前进行查看,买单&rdquo,损伤后护理时间需90日、营养时间需90日。
未成年人课间玩耍嬉闹不可避免,倘若不慎发生意外,责任如何划分、由谁“买单”?2月15日,极目新闻记者获悉,湖北省利川市法院近日审理一起因学生在校意外受伤而引发的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法官提醒
案情显示,小王(本文人名均为化名)系A小学一年级学生,小谭系该校二年级学生。2021年7月1日9时许课间休息时,小王和几名同学在操场上追逐打闹,与侧面奔跑过来的小谭相撞。
根据A小学提交的监控显示,当时操场环形跑道上有两名安保人员在巡查,小王和小谭相撞倒地后,有几名一起玩耍的同学在查看,其安保人员未上前进行查看。同日,小王被送到医院检查,其因左肱骨下端骨折入院治疗。
2022年2月25日,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小王之伤残程度评定为10级伤残;损伤后护理时间需90日、营养时间需90日。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王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A小学和小谭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小谭父母和校方分歧较大。法院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A小学无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小王和小谭相撞造成损害后果,各自都有一定过错,遂判决小王自行承担30%的责任,A小学承担30%的责任,小谭承担40%的责任。(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