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刑事处罚,还会留案底吗?

导读:
根据有关法律中的规定,在上述六种情形下,可以免于处罚,也就是不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加之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如果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免予刑事处罚,只是免除对被告人刑罚而没有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对于刑事犯罪,有的情况下是处死刑,而有的情况下则是免于刑事处罚。如果有犯罪事实,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应该由人民法院依法法定的程序进行审判,具体确定需要承担哪些刑罚,如果有特殊情况的,可能免于刑罚。而要想最后被免于刑事处罚的,就必须要满足相应的条件。那么,我国规定的免于刑事处罚的内容有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实行这一原则,可以防止和及时纠正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人的错误追究,可以节约司法资源。
一、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指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 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等等。追诉时效具有法定约束力,超过追诉时 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刑事责任。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这种犯罪的追究以被害人等的告诉为必要条件,如果没有法定人员告诉,或者告诉以后又撤诉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加之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
二、免予刑事处罚还会留案底吗?
免予刑事处罚,只是免除对被告人刑罚而没有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点从免予刑事处罚的前提必须确认被告人构成犯罪这一条件中就足可得到证明。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免予刑事处罚虽不具有刑罚的性质和作用,但却是刑罚的必要补充,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地位。
免于刑事处罚,是法院已经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但是根据《刑法》规定,不对其进行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已经构成犯罪,就会有案底。
综上所述,关于免除刑事责任,一般是在认定行为人确实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已经构成犯罪,就会有案底。因为具有一些特殊的情况下,那么可以不予追究其刑事方面的责任。根据有关法律中的规定,在上述六种情形下,可以免于处罚,也就是不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对于一些可能判处死刑的,特殊情况下也允许免除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