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出现事故的第一责任人是谁?责任如何划分?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而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存在雇佣关系。
在建筑行业中,因违法转包、分包现象大量存在,导致农民工在工地上遭受事故伤害时,进行法律救济存在难度。那么工地出现事故的第一责任人是谁,责任划分是怎样的?
工地出现事故的第一责任人是谁,责任划分是怎样的?
工地出了事故由施工单位或施工者负责。
责任划分主要看以下几点:
1、签订的协议中对责任的划分是否有约定,有约定则依约定;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并根据责任大小确定应承担的赔偿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工伤事故责任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区别主要有四个方面:
(1)构成条件不同。工伤事故责任的构成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无论法定的劳动关系还是事实的劳动关系,发生因工伤害都应当按照工伤来处理;而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存在雇佣关系。
(2)适用法律不同。工伤事故责任是由劳动法强制调整,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来处理。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有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法律来调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3)赔偿主体不同。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解除纠纷的途径不同。工伤事故赔偿解决的途径,必须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来处理,劳动仲裁是处理工伤事故的必经程序;而雇员人身损害赔偿,当事人可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