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未尽抚养义务,能否拒绝赡养?
导读:
若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又因年龄衰老等因素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则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法定权利,有一些子女因为各种原因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给父母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例如,如果父母曾经没有履行抚养义务,或者曾经遗弃子女,那么子女还需要承担赡养义务吗,同时,如果父母认为自己的赡养需要,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责令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因此,在法律和伦理层面上,子女应该认真履行赡养义务,而不能将其与父母的抚养义务相混淆。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孝道也是我们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现代社会中,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和观念的变化,父母赡养问题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有一些子女因为各种原因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给父母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难。而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都有着自己的看法和疑问。例如,如果父母曾经没有履行抚养义务,或者曾经遗弃子女,那么子女还需要承担赡养义务吗?
(一)能否拒绝法定赡养义务
子女对父母都有普遍法定的赡养义务,并不可以因为父母未尽到完全尽责的抚养或教育义务从而去逃避这个法定的赡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或者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若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又因年龄衰老等因素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则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法定权利。”
据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中国素来有着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文化。在我国,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的法定义务。
在一般民事行为中,权利和义务相对,以此维护公正和公平。然而,由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质,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不能以已履行的义务作为对价来抵消。
因为婚姻家庭关系具有道德伦理性质,其中赡养关系是一种基于亲情、互助和相互关心的特殊关系,并不应该因为没有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而遭受拒绝。因此,在法律和伦理层面上,子女应该认真履行赡养义务,而不能将其与父母的抚养义务相混淆。
即使父母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履行对子女的抚养,在父母需要赡养时,子女也不能拒绝。
放弃继承权,能否拒绝赡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无论父母是否离婚、再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不受他们的婚姻关系变化影响的,这是一个法定的义务。子女不能以拒绝赡养义务的理由来干涉父母的离婚、再婚的选择和他们个人的婚后生活等。
拒绝赡养真实案例
原告杨某某,有两段婚姻,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子丁一某,次子丁二某在第一段婚姻内生育,本案被告为次子丁二某。在被告丁二某六周岁时原告杨某某改嫁,并将长子丁一某带去共同生活,没有带走丁二某,再婚后又生育一女,宋某,现原告杨某某随女儿宋某共同生活。被告丁二某则辩称,在其六岁时,原告杨某某改嫁,此后并未对其履行抚养义务,故不同意承担对原告杨某某赡养义务。法院如何判?
(二)不得拒绝赡养案例判决
结合本案而言,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杨某某对被告丁二某有抚养义务,被告丁二某对原告杨某某有赡养义务。
被告丁二某有获得原告杨某某抚养的权利,也有在原告杨某某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苦难时赡养原告杨某某的义务,被告丁二某在原告杨某某未尽到抚养的义务时可以通过正当渠道主张要求原告杨某某抚养自己,而不能以此权利和义务可以互相冲抵,故被告丁二某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现原告杨某某年迈缺乏劳动能力需要被赡养,被告丁二某作为原告杨某某的子女,应当承担原告杨某某的赡养义务,向原告杨某某支付赡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赡养义务包括提供生活必需品、生活保障、医疗照料等方面。同时,如果父母认为自己的赡养需要,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责令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其具体分析本案的实际情况和赡养义务的履行方式。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可以看出其主要是以缺乏劳动力为由,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
但是,作为长子的丁一某已经成年独立,而后来的女儿宋某与原告同住,因此被告的赡养义务主要集中在次子丁二某身上。同时,因为原告选择离开丁二某抚养他,而被告丁二某也没有出现过抚养费、赡养费等财务支出问题。
(三)赡养义务:赡养费
关于父母赡养费的计算,法律是这样规定的。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如果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则视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这里需要再次强调,这份法定义务是无法免除避免的,且这份赡养义务每个人等同,在实际履行上,则要以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来界定权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样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如果子女不按照法律履行赡养扶助父母义务,父母客观上由于年龄衰老等因素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法定权利。”
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1、物质供给。
2、精神安慰。
3、生活补贴。生活上补贴是指帮助年迈体衰的父母。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而其中最基本的准则是父母子女关系。而在这种互相赡养的关系中,仍然有很多问题存在。比如,当父母未尽抚养义务时,子女是否可以拒绝赡养?家庭赡养关系是互相的,既包括子女向父母的赡养,也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在赡养义务方面,父母应该尽到义务,并希望子女能尽到赡养义务,以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的公共利益。在家庭赡养关系中,要尽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理解和体谅家庭成员之间的困难与付出,并通过合法和有效途径来解决矛盾和纠纷。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更加和谐幸福的家庭关系,塑造一个更美好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