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立案标准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立案标准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别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过失毁损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毁灭,是指用各种方法故意使公私财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全部丧失的行为。如用火烧、用油炸、用刀割、用斧砍等等。损坏,是指使公私财物的价值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的行为。如砸碎、敲碎、砸扁、拆散、挖掉、燃烧等。毁损公私财物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程度。如果情节轻微或者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但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不尽相同。福建省在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上,是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依法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闽公综[2013]44 号)的规定:
-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