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要怎样认定(2023年诉讼时效新规)
导读:
所以,即使对方当事人不以超过诉讼时效提出抗辩,法院也会主动审查,发现没有中断、中止和延长事由的,会以判决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二、诉讼时效的特征诉讼时效具有以下特征:(一)诉讼时效完成仅消灭实体请求权诉讼时效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的,这与消灭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前提相一致,2023最新民事诉讼时效3年在民事诉讼时,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提起民事诉讼时,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将不受理诉讼请求,而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两年,那么最新民事诉讼时效3年是怎样的。
2023最新民事诉讼时效3年
在民事诉讼时,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提起民事诉讼时,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将不受理诉讼请求,而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两年,那么最新民事诉讼时效3年是怎样的?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最新民事诉讼的时效为3年
我国《民法典》实施后,对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作出了规定,从民法通则的两年变成三年,这是诉讼时效最新的规定。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
诉讼时效具有以下特征:
(一)诉讼时效完成仅消灭实体请求权
诉讼时效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的,这与消灭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前提相一致。同时,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丧失的并不是向法院起诉的权利,权利人仍有权向法院起诉,只不过权利人丧失了通过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法院不再保护其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的实体请求权消灭,而不是程序上的请求权消灭。因实体上的请求权,是权利人取得胜诉的根据,所以又称为胜诉权。
(二)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
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当事人既不能协议排除对诉讼时效的适用,也不得以协议变更诉讼时效期间。
(三)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
诉讼时效规范为普遍性规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讼时效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立案庭在受理时会进行程序性审查,有的还会进行基本的实体审查,所以诉讼时效的问题会被立案庭的法官所提出。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法院会受理,但是会提示当事人,案件进入审判庭以后,法院也会主动审查诉讼时效的问题。所以,即使对方当事人不以超过诉讼时效提出抗辩,法院也会主动审查,发现没有中断、中止和延长事由的,会以判决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以判决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也就表明了法院对实体问题进行了审查,法院不会对这个纠纷再次处理,也不可能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最新民事诉讼的时效为3年”问题进行的解答,我国民法总则实施后,对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作出了规定,从民法通则的两年变成三年,这是诉讼时效最新的规定。
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法律主观:
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3年。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而造成的他人财产、人身和精神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
法律客观: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计算,具体分为以下几类情形:(一)一般诉讼时效的计算: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间的起始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容易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却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受害人必须在起诉前知道自己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无法起诉。(1)侵害身体权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因此,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一经实施完了,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2)侵害健康权的,要分受伤之日、侵害时不能发现的伤害确诊之日的不同来计算诉讼时效。对于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在确认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二)特殊诉讼时效的计算:理论上讲,侵害身体权和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而《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是对侵害健康权行为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应当适用1年的规定。(三)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计算:目前没有对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四)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不同时,诉讼时效的计算:对于特别法应当一律按特别法的规定,如《国家赔偿法》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五)最长诉讼时效的计算:按照《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这是法律规定的诉权保护最长期限,超过这一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便失去诉权,不再受法律保护;《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最长时效也有特别法的特殊规定,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请求权满10年丧失,而不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最长诉讼时效,需要引起特别注意。
上海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23年
上海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23具体如下:
1、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
(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参照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参照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广东省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残疾受害人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对于这种财产损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
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规定具体如下:
1、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法律一般要求当事人在三年之内行权;
2、诉讼时效从被侵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人身权益被侵犯之日开始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不同项目有不同的标准,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法律主观:
一、损害赔偿请求权有诉讼时效吗
有。诉讼时效是三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 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有哪些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一、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请求权
民法总则颁布前,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民事部分) 纪要》第24条对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作出明确规定。此类请求权是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环境受侵害产生的请求权。
1、人格权
人格权因为关系到民事主体的人格存续、生存利益以及伦理道德、支配权的完整性和圆满性,所以不适用诉讼时效。
2、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具体包括物之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只有物权请求权转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或因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时,才适用诉讼时效,其他情况下的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3、知识产权
民法总则颁布前,部分司法解释已经对知识产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作出了认定。
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 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该条明确了停止侵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知识产权一般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及相关的其他权利。根据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当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一般可以通过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方式进行救济。对于前两者,与物权请求权基本相同,如果适用诉讼时效,无异于意味着一种侵害事实持续经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受害人即只能对侵害事实听之任之,陷于束手无策,这显然有违公正和公序良俗。而对于赔偿损失请求权,则为一般性债权请求权,当然可以适用诉讼时效。
4、环境侵权
被侵权人提起诉讼,请求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不受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时效期间的限制。
同样,司法实践中,许多判决依据诉讼时效起算、中断规则得出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的结论,以维护该类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是否可以请求返还财产吗
本项理解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首先,不动产无论是否已经登记,其 返还原物请求权 均不适用诉讼时效;
其次,登记的动产物权之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最后,未登记的动产物权之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动产价值大、不以损耗、取证便捷,因此可以沿用较长的诉讼时效;相反,动产价值小、流动大、易耗损导致举证困难,如果不适用诉讼时效会增加诉累,也不利于矛盾及时解决。
以上是我们为大家整理的 损害赔偿请求权有诉讼时效吗 的相关内容,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打官司时的诉讼时效是3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3年20年怎么确定
诉讼时效既是3年也是20年,这里所说的三年诉讼时效主要指的就是普通的诉讼时效,20年的诉讼时效主要指的就是最长的诉讼时效,两者适用的条件,还有就是所带来的法律后果都是不一样的,这在《民法典》当中有所规定。
一、诉讼时效是3年还是20年?
诉讼时效既是3年也是20年,两者的适用条件是不同的,诉讼时效3年是属于普通的诉讼时效,而对于20年则是属于最长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诉讼时效的分类有哪些?
1、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2、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3、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诉讼时效在我们国家主要就是分为两类,第1类是普通的诉讼时效,第2类是最长的诉讼时效,如果是普通诉讼时效的话,既包括三年,也包括一年最长的诉讼时效就是20年的时间,所以我们国家总共关于诉讼时效方面有三个时间点。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未主张权利并不会导致受害人实体请求权的消失,但侵权人会产生时效抗辩权。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会依法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侵害人身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工伤与人身损害的区别如下:
1、发生的基础关系不同。工伤的前提是劳动关系;而人身损害却是一般的雇佣、帮工、承揽过程中的发生的身体损害。
2、赔偿标准不同。工伤案件没有城镇和农村居民之分;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要根据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标准。
3、适用法律不同。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劳动法规调整;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4、处理机构不同。工伤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处理;而一般人身伤害直接由法院受理和审理。
5、伤残鉴定机构不同。工伤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适用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而一般人身伤害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适用的标准则是人身损害或交通事故鉴定标准。
6、举证责任不同。按照法律规定,工伤纠纷对劳动者的伤害事实、工作年限以及工资标准有争议时,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
7、赔偿主体不同。工伤的一方当事人是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另一方则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体户;而一般人身损害案件的主体可能都是自然人。
8、责任划分不同。工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一般人身伤害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
诉讼时效中断适用条件: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具体事由后述)。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
4、当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法律主观:
一、人身损害赔偿 诉讼时效 起算时间点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 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够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等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了规定,由于上述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致使在诉讼时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有不同的认定方式,主要有人身损害事故发生日、受害人治疗终结日、伤残评定日。
二、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对起算时间点三种认定方式
1、人身损害事故发生日。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人身损害案件根据该规定的文义解释,受害人通常是在事故发生的当场受伤,故大多数人据此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事故发生日起算。因此,人身损害事故发生当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是被普遍接受和适用的方式之一。又根据《民法典》第195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之规定,诉讼时效中断有三种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但对于人身损害伤情严重且须长时间治疗的受害者来说,在离事故发生日一年提起诉讼,即意味着受害者要在治疗期间提起诉讼,且受害者只能对已经实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提起诉讼,而此时受害者正接受治疗,对于提起诉讼后受害者继续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意味着受害者还需在第一次起诉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一年内再次起诉。如果受害者在离事故发生日后治疗一年以上,按照这个逻辑,对于一个人身损害的赔偿案件而言,至少要进行多次诉讼,这不仅严重浪费司法资源,也给双方当事人带来巨大的诉累;更何况,受害人向侵权方提出要求主张权利时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但实践中如何分配受害人主张过权利的举证责任又成为一个难题,例如受害人在受伤治疗期间,其必定以要求侵权方支付医疗费等方式主张权利,但这些主张权利的方式基本是以口头形式存在,而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后,对方不予承认,那么受害人往往很难举出明确的证据证明曾向义务人主张过权利。
2、治疗终结日。
治疗终结是一个医学概念,在临床医学上一般认为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和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算是治疗终结。针对每一个具体的损伤,什么情形、什么时间属于医疗终结,医学上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而法律上就更无规定了。因此,以治疗终结之日起算时效期间,最主要缺陷就是治疗终结时间本身就很难确定,现实生活中的理解也是多种多样,有以出院之日作为治疗终结之日,有的以康复之日作为治疗终结之日,这样一来,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就不是一个确切的时间,致使法院很难认定超过诉讼时效到底是受害人主观上不积极主张权利,还是客观上不能主张权利。
3、伤残评定日。
伤残评定之日是指委托鉴定之日还是指鉴定机构做出伤残等级之日存在不同的看法,即使该时间被最终确定为其一,但不是所有事故受害人均需要伤残评定,明显不构成伤残、无需进行伤残评定的案件,时效期间如何起算?还有,有的受害人符合构成伤残条件,但却因鉴定费等原因不积极地进行伤残评定,时效期间总不能一直不起算,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来目的就是对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加以制裁,但对于受害人伤残评定之前的懈怠行为却无法制裁,由此看来,这个规则也有重大缺陷。
三、自受害者各项损失费用确定之日起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日的合理之处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知道”完全是一个主观标准,仅从权利人主观上来衡量的,但诉讼能否变成现实,还取决受害人客观方面的条件是否允许。因此,该规则强调了受害人的主观因素,而未考虑对受害人实现诉权所存在的客观障碍,实际操作中带来的后果往往是从根本上违背了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
其次,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强调的是权利人主观因素,从而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对怠于行使权利者进行制裁,使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化,但该规定还蕴含着“权利被侵害”的问题。“权利被侵害”是明确的客观事实,具有确定性,而不是权利人主观意识下的猜测。就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而言,受害者被侵害的是身体权、健康权或生命权,受害者基于这些基本权利被侵犯,才产生了侵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的功能在于补偿其受到的损害,因此,受害者必须在确定其遭受的损失前提下,即“权利被侵害后的各项损失”已经明确,才能完全行使侵权请求权,从而得到其所受损害的相应补偿,此时开始计算侵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方能体现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意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