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谁承担责任(违法分包承担责任后追偿比例)

导读:
违法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律师解答违法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是:承包单位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应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法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
违法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是:承包单位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应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建筑法》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违法分包连带责任
法律主观:
我国《 建筑法 》对于转包、分包有非常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违法分包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首先,承包人转包项目或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 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 营业执照 。 其次,违反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客观: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如何追偿
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可分三种情况寻求司法救济:
1、民事判决确定各连带责任人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可以向原审人民请求行使追偿权,原审人民法人偿还,该裁定不允许上诉,但可复议一次;
2、民事判决没当承担份额的,部分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向其它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另
3、在民事判决作出之前,部分连带责任人已经向权利人履行了所有连带责任人的义务,且之后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明确了代偿债务的责任人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数额时,该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向人.
连带赔偿责任怎么赔偿
连带责任是部分份额的,它是通过一个人全部承担,然后向另外一个人追偿,责任是根据责任认定书里确认的份额来进行分配的。
(一)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连带责任人承担了连带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承担连带责任的特征
(一)它是一个整体的责任
(二)它给了被侵权人更多的选择权
(三)它是一种法定的责任
三、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一)代理时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合伙债务时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三)保证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四)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五)工程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