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被告不来怎么办(第二次起诉离婚一方不去怎么判)

导读:
(2)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1)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告开庭未到法院会怎样处理法律分析:第二次起诉离婚,对方无故不出庭应诉,法院可以缺席进行判决。
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告开庭未到法院会怎样处理
法律分析:第二次起诉离婚,对方无故不出庭应诉,法院可以缺席进行判决。判决后,进行公告,公告到期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不能自己出庭的,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席,但是应当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次起诉离婚男方不到场怎么办
书面陈述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无则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一、被告有准确的地址并通知到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如果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
(1)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
(2)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二、具体过程:
1、依法通知被告应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辨时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对恶意缺席的被告,法院可以依法要求其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然后向其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其签收与否不影响送达的法律效力。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若用《民诉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采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查询下落不明起诉离婚的案件:要把查明对方当事人是否确属下落不明作为案件审理的重点,因为查清该事实是确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的关键。诉讼中对原告提交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因无法质证,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审判人员应根据这类案件的特殊性,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除调查核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外,还应当调查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因为一方当事人若非下落不明,其一定会和近亲属保持联系。如果其近亲属也不知道其下落,那么结合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可认定被告下落不明。
3、认真审查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对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最好通过当地基层组织调查核实,在无法查清时,应暂不处理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问题,待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出现后再行处理,充分保障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的诉权。同时,加强与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亲属的沟通,尽量减少日后可能出现的缠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院传唤被告人不来怎么办
法院传唤被告人不来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分析】
法院开庭被告不来的处理办法:经过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理由是: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没有当理由拒不到庭,这实际上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起诉权利,是处分自己起诉权的一种形式。被告不到庭不影响结果。如果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这实际上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起诉权,是处分自己起诉权的一种形式。人民法院没有必要动员或再三传唤原告到庭,应该按自动撤诉处理。按自动撤诉处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则上不应允许再行起诉。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三十九、 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到庭,法院会如何判决?会判离吗?
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到庭,法院判离婚的可能性大,不过具体法院如何判决看的还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判决离婚法定理由,也叫判决离婚法定原因或标准,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根据。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
可见“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扩展资料: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