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人违规办事没办成起诉退钱,如果托人办事是不合法的可以起诉退款吗
导读:
本案被告乙女以为原告甲办理退休领取退休金为由向原告两次索取人民币93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取得钱款后并未兑现承诺、为原告办理事宜,被告乙女辩称其收到钱款后将此款交给案外人,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且为原告书写欠条的人为被告乙女,故被告乙女辩称意见不予支持,2016年4月2日,被告乙女在原告甲处取得25000元,称是办理退休的前期费用,被告乙女为此给原告书写欠条一张,并约定事情办理不成予以返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乙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甲人民币93000元。
托人违规办事没办成起诉退钱,法院怎么判
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被告乙女返还人民币93000元,被告乙男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乙女、乙男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年8月22日登记离婚。
被告乙女与原告甲经被告乙男母亲、原告甲姐姐因被告乙女为原告甲办理退休并能领取退休金之事而介绍相识。
2016年4月2日,被告乙女在原告甲处取得25000元,称是办理退休的前期费用。被告乙女为此给原告书写欠条一张,并约定事情办理不成予以返还。
2016年7月12日,被告乙女又在原告处取得68000元,称是办理退休补交的保险费用。被告乙女为原告出具欠条。2017年9月,被告乙女承诺的事情始终没有音信。
原告到社保部门了解,被告知没有此事。
原告去公安机关报案,经审查,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予立案。
一审法院判决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本案被告乙女以为原告甲办理退休领取退休金为由向原告两次索取人民币93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取得钱款后并未兑现承诺、为原告办理事宜。现原告甲要求被告乙女返还此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被告乙女取得此款期间虽与被告乙男系夫妻关系,但被告乙男未参与此事,亦未收到原告的款项,不承担连带返还义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乙女辩称其收到钱款后将此款交给案外人,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且为原告书写欠条的人为被告乙女,故被告乙女辩称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乙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甲人民币93000元。二、驳回原告甲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是否应返还被上诉人款项93000元。
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委托关系,上诉人受被上诉人委托将款项交付了案外人,上诉人无还款义务。本案中,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分别出具25000元及68000元两张欠条,上诉人对给付款项及出具欠条的事实予以认可。上诉人主张与被上诉人系委托关系无证据证明,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主张本案涉及案外人刑事案件,应由刑事案件处理的问题。现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系案外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及案涉款项被认定为诈骗金额,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乙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主张
乙女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1.原一、二审判决对本案定性错误。本案应当定性为委托合同纠纷,而不应当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因为申请人是受被申请人的委托,找他人为其办理退休事宜。对此被申请人在起诉状和庭审时都有明确的表述,通过证人的证言也能得到证实。因此本案完全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而不当得利纠纷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而获得利益,本案申请人只是帮助被申请人找人办事,并转交相应的款项,并没有因此而获得利益,因此本案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特征。
2.原一、二审均判决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办理退休的费用是错误的。申请人是按照被申请人的指示找他人办理退休事宜,并且将相应的款项交付具体办事的人员,银行交易明细能够证明申请人已将办理退休事宜的费用交给他人。无论委托的事项是否办成,其后果都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即使退款,也应当由具体办事的案外人退还,不应当由申请人退还。
3.被申请人办理退休事宜的行为,其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申请人在不具备退休条件的情况下,委托申请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找人办理退休手续,被申请人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案原一、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故请求贵院对本案提起再审,并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诉讼请求。
甲辩称,一、二审判决正确,调查的事实清楚,采信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乙女的再审申请。
再审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本案中,甲在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为办理退休,给付受托人乙女财物,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也破坏了国家基本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甲的起诉。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案号:(2020)辽07民再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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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托人办事是不合法的可以起诉退款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调整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能够得到民事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是合法的。因此,根据非法利益不受保护原则,基于该违法请托行为所产生的纠纷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在我们生活中,有时候会遇到一些托关系办事的情形。并且这些情形一般出现于正规渠道无法正常办理的状态之下。比如孩子入学、事业单位入职、为犯罪人员争取缓刑或减刑等情况。受托人收了钱之后,是否真正帮你办了事,很难知道。如果事情没有按照约定办成,该怎么办呢,钱可以起诉要求退回来吗?
对于这类案件的起诉,不同的当事人会选择不同的案由起诉,有些会选择不当得利纠纷(法院有支持有不支持),有些选择在民间借贷纠纷(败诉可能大),有些选择委托合同纠纷(比较合理)。不同的案由有不同的主张方式,也会带来不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在起诉时要结合案情慎重选择。
通过类案检索发现,托人违规办事没办成能否要求退钱的诉讼,法院会有几种不同处理结果:一是将“办事费”退还给原告;二是没收“办事费”等非法所得;三是驳回原告要求退还“办事费”的诉请。至于哪种处理结果,通常法院会考虑所涉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否应通过个案的裁判评价和利益分配树立正确的司法导向为依据进行审查。
基于不当得利制度判断托人违规办事财物的性质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基于此,法律规定受损失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一般情形下需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不当得利才能成立: (一)一方取得利益。即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的财产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其中非财产利益如精神利益不在范围之内。 (二)他方受损失。即另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包括财产利益的积极减少和本该增加的财产利益却没有增加这两种情形。 (三)一方取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得到利益造成的,一方得到利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受益和受损二者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 (四)没有法律根据。这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性条件。不是直接根据法律或者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利益的,其取得利益就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亦即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该得利即为不正当的。 综上,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上判断,托人违规办事中的财物可以构成不当得利。
基于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判断托人违规办事财物的性质
不法原因给付指给付的原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反公序良俗。例如给婚外情人的财产赠与,为贿赂官员而财产给付,支付赌资或者嫖资等。不法原因给付的构成要件主要由不法、原因、给付这三个概念构成: (一)不法。既包括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形,又包括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 (二)原因。既包括合同本身的目的即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直接希望获得的利益,也包括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希望达到的最终目的和动机。 (三)给付。不法原因给付中的给付有不同的学说争论,一般认为给付是指导致利益变动的法律行为,一些学说认为也包括事实行为。
综上,从不法原因给付的构成要件上判断,托人违规办事中的财物也可以构成不法原因给付。
从司法判决的警示意义出发,对于托人违规办事财物的性质应认定为不法原因给付更为妥当。法院对不法原因给付的处理与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是有很大不同的,法律赋予给付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却不支持不法原因给付的给付人返还请求权,以此来表明法律不支持不法原因给付这类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