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通事故责任无法划分怎么处理)
导读:
王某也和自己的保险公司确认了情况,几轮沟通下来,王某终于在元甲办案人员的主持下和老李达成了合意,一并同意和解责任,交警也如释重负,出具了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书,元甲办案人员介入双方的沟通,明确老李的诉求可以直接通过王某车辆的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得到解决,而王某的顾虑也可以通过保险和解的一次性解决协议条款打消,而这一切的一切都需要一个基础文件,那就是明确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面对交警以简易程序草草结案的情况,元甲办案人员分析案件细节,为老李书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要求交警适用普通程序查清事实。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通事故责任无法划分怎么处理)
案件亮点
1、在责任无法划分且当下局面不利于我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元甲律师经多方沟通、据理力争,最后赢得转机!
2、元甲律师积极组织双方谈判,打消对方的顾虑,促成双方和解,助力当事人获得赔偿!
老李是一名快递员,2022年10月23日16时,在北京市大兴区某公园南门,老李驾驶摩托车结束了这个周末的最后一单派送任务。可老李正在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时,道路右侧非机动车道上的小轿车突然左转,一下子蹩在了老李前方,老李赶紧避让但却仍然躲闪不及,一下子失去了平衡,连人带车侧翻在地,老李的右脚也受了伤。
老李哪里遇到过这阵势,只觉得如此的小事故别影响了公共交通,想着附近也一定有监控,就在小轿车驾驶人王某的劝说下,不但没有拍摄现场照片,还把车辆挪到了路边。谁知这一举动直接破坏了事故现场,交警赶到后核查到附近的监控并未能覆盖事发路段,眼见“死无对证”,王某也一改“咱们走保险吧”的态度,反而说“是老李超车才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事实无法查清,责任无法划分,老李右脚骨折,然而现在却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骨折受伤的医疗费、休养期间的误工费、甚至是报工伤,全都没了着落!
在王某不予配合、交警无法查清事实仅出具《事故证明书》的情况下,老李了解到了北京市元甲律所处理交通事故非常专业,所以委托了元甲律所帮其解决难题。面对交警以简易程序草草结案的情况,元甲办案人员分析案件细节,为老李书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要求交警适用普通程序查清事实。
潦草结案的认定结论与专业详尽的复核申请在上级复核部门的案牍上激烈碰撞,结果不言而喻,一份发回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送到了老李的手上!此刻,所有对老李不利的结论被全数“恢复了出厂设置”。元甲办案人员介入与交警、王某进行沟通,普通程序必然要进行详细鉴定以及繁复的程序,这令王某皱眉,而元甲办案人员也抓住了他对未来情况的焦虑,引导王某一家和老李一家坐下来谈和解。
王某不想被“碰瓷”,不希望受伤的老李赖上他,然而老李只是为了索赔有门,并不想要什么“天价赔偿”。元甲办案人员介入双方的沟通,明确老李的诉求可以直接通过王某车辆的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得到解决,而王某的顾虑也可以通过保险和解的一次性解决协议条款打消,而这一切的一切都需要一个基础文件,那就是明确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王某也和自己的保险公司确认了情况,几轮沟通下来,王某终于在元甲办案人员的主持下和老李达成了合意,一并同意和解责任,交警也如释重负,出具了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书。
由此,峰回路转,元甲律师助力老李从一筹莫展的“死局”化为了追偿有门的转机!事后老李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均得到了合理赔偿!
办案感悟
俯瞰案件的全貌,并锁定可能通行的道路,这是办案人员久经锻炼后才能掌握的能力!寻求拥有这番能力的专业人士来代理案件,才能够穿透困境中的阴霾,通向澄澈透亮的未来。坚持不懈,据理力争,才有峰回路转,柳暗花明。
在和解谈判中,“利他之心”是引导对方接受我方提议的要点,明确对方的顾虑是促成谈判成功的核心!
打消对方顾虑,让其感受到谈判结果也对他有利,谈判的顺风就会在我方身旁吹起!如同元甲精神——只为成功找方法,专业的办案人员善于在困境中捋清思路,找到达成目的的道路,并为当事人披荆斩棘促成案件获得一个好的结果!
案例来源: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元甲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相关资料: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划分怎么处理
交通出行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先由交警部门处理并作出责任认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调查情况,且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交通事故的事实进行了确认,但未对责任进行划分。法院为查清事实,调取了交通部门的档案材料、组织当事人现场勘验,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确定原告张某对该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交通事故成因及责任无法认定,如何担责?
一、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赔偿责任确定
我国对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确定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原告需要就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若事故双方均无法证明对方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则只能推定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此时过错责任原则并无适用的基础,但事故已导致损害发生,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将有违公平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公平责任原则确定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应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判断非机动车、行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须减轻或免除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重要证据,并非确定机动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故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一般仍应由机动车一方按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若能提供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碰撞时,可以适当减轻或免除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案件中,交警部门虽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但会在事故证明中明确非机动车、行人的过错行为。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在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时应考虑非机动车、行人的该过错行为是否达到重大过失以上,并结合侵权构成要件一并予以认定责任。
(摘自沈志先主编:《侵权案件审判精要》,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401-402页。)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明力
司法实践中,直接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确定赔偿责任的情况较为常见。然而,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有必要进一步说明。
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当然作为民事诉讼中确定赔偿责任的依据。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证据,其应当经过质证,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其证明力。目前比较通常的理解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公文书证,应当适用公文书证的规则。具体而言,交通事故认定书首先推定为真实,援引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只需提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件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对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调查。当事人可以提出相反证据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其应当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的不真实负有证明责任,且其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如果只是使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处于真假难辨、真伪不明的状态,其并未完成证明义务,人民法院仍然应当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件事实。这一点与反驳私文书证只需使私文书证证明的事实陷于真伪不明状态存在很大的区别。因此,当有充分依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和各方之责任与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相悖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依职权审查的结果,对案件事实及当事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作出与事故认定书不同的评判。
(摘自黄祥青主编:《2019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例精选》,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73-17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