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孩子名义起诉抚养费(儿子起诉父亲索要抚养费能赢吗)
导读:
张女士与王先生在最初离婚时,为了保证己方和孩子的权益,张女士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代为起草了《离婚协议》,基于双方离婚时孩子正在上高中,各项课外班和学区房的租房等费用占据了生活的主要支出,我方对于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进行了详细约定:除了孩子年满18周岁之前的每月抚养费3000元,孩子高中毕业前产生的租房费用、学杂费(包含课外培训班费、兴趣班费用)由女方和男方共同承担,各承担50%,孩子高中毕业后上大学、研究生、出国留学等完成学业之前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由女方和男方共同承担,各承担50%。
对于不幸的婚姻,双方可以选择及时止损,但无辜的是面临家庭破裂的孩子!为了最大限度弥补对子女的精神伤害,夫妻在离婚时也会将抚养权和抚养费约定协议,以保证子女在未来的生活和学习中健康成长。
父母离婚多年,
父亲一直拖欠抚养费,
甚至严重影响了自己的学业,
儿子无奈将父亲告上法庭!
在高中时,小明(化名)的父母张女士与王先生因感情不和离婚,学习成绩优异的他一直和母亲一起生活,母亲不仅要劳累工作,还要照顾他忙碌高中生活的饮食起居。懂事且知上进的小明感恩母亲的不易,在高中时奋发图强,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小明在高考中金榜题名,考上了一家知名大学!
然而在这庆祝喜悦的时刻,却也面临着一个巨大的难题!随着母亲年龄逐渐增大,经济收入能力随之降低,大学期间的这笔高额学费和生活支出从何而来?
小明父亲自从与母亲离婚之后对自己不闻不问,甚至还拖欠了多年的抚养费!小明也曾尝试向父亲张口,却被父亲的托词一次又一次伤害!无奈之下,小明将父亲告上法庭,索要合理抚养费!
张女士与王先生在最初离婚时,为了保证己方和孩子的权益,张女士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代为起草了《离婚协议》,基于双方离婚时孩子正在上高中,各项课外班和学区房的租房等费用占据了生活的主要支出,我方对于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进行了详细约定:
除了孩子年满18周岁之前的每月抚养费3000元,孩子高中毕业前产生的租房费用、学杂费(包含课外培训班费、兴趣班费用)由女方和男方共同承担,各承担50%,孩子高中毕业后上大学、研究生、出国留学等完成学业之前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由女方和男方共同承担,各承担50%。并且对于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对方维护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支出,双方签署该离婚协议后,即和平离婚。
离婚后,因王先生长期拖欠抚养费,小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为了顺利完成学业,决定委托元甲律所代理自己与王先生抚养费一案。
幸亏父母双方在多年前离婚时,将抚养费事宜委托了元甲律所进行了专业的协议约定,这为本案要回拖欠的抚养费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元甲律师与张女士核实详细案情,确认诉求为王先生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学杂费以及委托代理费用。
元甲律师与王先生、与法院多方积极沟通,表明希望快速解决问题,大家共同的目的都是为了孩子的学业和未来前途!经过元甲律师与王先生在法律与情理上的数次深度沟通,王先生的回应从最初的蛮横无理转变到态度有所缓和,他也意识到自己多年来忽视了法律的威严和作为父亲的不尽责!
专业的多轮谈判终于有了令人欣慰的结果!双方成功达成和解,在法院的主持下出具了调解书,法院支持了基于《离婚协议》约定的各项费用,包括抚养费、学杂费、租房费用以及律师费等费用得到全部支持!
抚养费纠纷这一大难题在元甲律所的帮助下迎刃而解!小明在大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也终于有了着落,母子二人非常高兴,非常感激元甲律所的专业帮助!
律师小结:
离婚有风险,操作需谨慎!离婚纠纷往往包含了房子、车子、孩子抚养权、财产等各类权益,建议咨询婚姻家事律师出具专业解决方案,这是后期维权的必要保障!元甲律所一直坚守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解决问题提供高效方案!
案例来源: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元甲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相关资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能否起诉父母支付抚养费?
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08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女儿小张,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张先生与李女士2016年开始分居至今,小张随母亲共同生活。2018年,张先生以与李女士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诉讼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双方关系仍未缓和。
2023年7月,小张以张先生一直未支付抚养费,导致其与母亲生活困难,随时面临辍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8月1日至年满18周岁期间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本案中,张先生曾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其与李女士的婚姻关系仍处于存续期间,依据民法典规定,未成年子女索要抚养费不以父母离婚为前提。原告小张系张先生和李女士的婚生女,尚未成年,二人均对原告小张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原告小张现随其母亲李女士共同生活,有权要求张先生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
结合当地生活消费水平,法院酌定抚养费为每月1200元。鉴于被告张先生在2023年1月之前已经支付过抚养费,其应当于2023年2月开始支付此后的抚养费。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张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按照每月12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2月起至小张年满18周岁这一期间的抚养费,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支付当年的抚养费。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10岁儿子起诉父亲索要抚养费20万
2011年3月,刘某(女)与张某(男)结婚,同年生下儿子小博。从小博一岁多起,两人就处于长期分居状态,小博平时与爷爷奶奶、父亲一起居住,周末和节假日会跟妈妈在一起。
2019年11月,刘某和张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刘某一次性补偿对方25万元;儿子抚养权归女方刘某,抚养费(含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由双方共同负责。
之后,因刘某未向张某给付约定的房屋补偿款,张某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刘某支付了10万元,还有15万元尚未支付。
2021年3月,刘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小博起诉其父亲张某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万元”。
但在法院的庭审过程中,小博本人表示“我更愿意让爸爸分期给,按月给”,并在接受法庭询问时称,在开庭前一天才知道作为原告起诉父亲。
案件焦点
小博作为未成年人,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与其法定代理人刘某主张的诉讼请求发生冲突时,应如何确认与固定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审理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时的首要考虑,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将抚养纠纷中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表述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那么在本案中,应该首先考虑的是保障小博作为权利主体的个体权利利益最大化,考虑与尊重他本人提出的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与其本人自身民事行为能力及自身认知能力相匹配的要求与意识,而不是仅仅单纯的考虑作为小博法定代理人刘某的诉求。小博作为10岁的未成年人,对父母关系、父母抚养条件及对父母抚养费支付的要求已经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与价值衡量选择标准,那么,对于他贯穿庭审始终的明确的要求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应当予以尊重。
此外,从“刘某多次与被告沟通,以房屋分割款折抵抚养费”及其他陈述可以推知,刘某要求张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万元的诉讼请求,其意思包含了可用于冲抵应支付而尚未支付的共同财产分割款15万元。该请求既没有考虑小博本人的真实意思,在发生法定客观情况的时候,小博请求增加抚养费的权利也会受到影响;而且刘某年收入不到5万元,一次性支付20万元抚养费本人的经济势必出现问题,进而实际损害到小博的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小博按每月1100元的标准支付生活费至小博年满18周岁止,并凭票据承担一半的医疗费、教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