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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臂截肢赔偿了150万,右手臂截肢赔偿案例

陈宗琼律师2024.03.01551人阅读
导读:

在您的案例中,如果截肢是由于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那么赔偿金额可能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计算,该条规定了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对于因伤致残的受害人,赔偿项目还应包括增加的生活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具体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赔偿金额可能会考虑到您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因伤残导致的收入损失等因素。

对于您右臂截肢并获得了150万的赔偿,具体的赔偿标准可能涉及多个因素。一般来说,赔偿金额是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损失、伤残程度、未来收入能力减少等因素综合计算的。

在您的案例中,如果截肢是由于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那么赔偿金额可能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计算,该条规定了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赔偿金额可能会考虑到您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因伤残导致的收入损失等因素。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律师见解

 

手筋断了要赔偿多少

手筋断裂的赔偿金额取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结果。在民事赔偿项目中,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对于因伤致残的受害人,赔偿项目还应包括增加的生活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具体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必须对这些费用进行全额赔偿。

另外,如果您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导致截肢,那么赔偿可能会涉及到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不同伤残等级的,会按照相应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具体的赔偿金额和计算方式还需要根据您所在地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参考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案例分析:

连城县北团建兴新型材料厂于2016年4月22日经核准登记成立,系普通合伙企业,股东为陈某某、谢凤娥、陈某某。江某某于2010年退休,系连城县北团煤矿的退休人员。连城县北团建兴新型材料厂在连城县北团镇上江村经营煤矸石制作建筑用砖,于2021年3月3日雇请江某某为机台操作工,约定工资1,800元/月。江某某自行操作机台前由连城县北团建兴新型材料厂在其厂区对江某某进行培训学习,并安排师傅以旧带新方式培训江某某熟悉机台操作和学习操作规程,经培训后江某某于2021年3月9日左右开始自行操作机台。2021年3月16日上午在做砖期间,因当时装料的斗装太满且料太湿,导致机台机器传送带不转动,江某某未按规程报机修工进行处理,而是自行爬上离地两米左右的机台用手拉动传送带想让传送带动起来,因速度不够快导致手部受伤。事故发生后,江某某被送往连城县医院门诊治疗,花去门诊治疗费102.2元,因伤情严重,当日中午前往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〇医院门诊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右食指中远节毁损伤,行残端修整清创缝合术,花去门诊治疗费114.24元,上述医疗费合计216.44元。2021年9月22日,江某某伤情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评定江某某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为此支付鉴定费1,000元。事故发生后,连城县北团建兴新型材料厂已经垫付江某某赔偿款10,7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江某某于2021年3月3日受连城县北团建兴新型材料厂雇请为机台操作工时,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领取退休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江某某与连城县北团建兴新型材料厂双方之间形成提供劳务与接受劳务的雇佣关系,不属劳动关系。连城县北团建兴新型材料厂主张对江某某损失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赔付,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连城县北团建兴新型材料厂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即雇主,应当为提供劳务的一方雇员即江某某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但其未为江某某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对江某某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而江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操作机台的机器发生故障时,未按规程报机修工进行处理,而是自行爬上离地两米左右的机台违规操作,同时也未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导致手部受伤,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其损失承担次要责任。综上,本院综合案涉事故发生原因以及各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连城县北团建兴新型材料厂承担60%的责任,江某某自身承担40%的责任。

裁判结果裁判结果

一、连城县北团建兴新型材料厂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南生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42,824.26元,扣除连城县北团建兴新型材料厂已先行垫付江南生赔偿款10,700元,连城县北团建兴新型材料厂仍应支付江南生赔偿款32,124.26元。

二、驳回江南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8.5元,减半收取计859.25元,由江南生负担469.25元,由连城县北团建兴新型材料厂负担390元。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情况和背景,赔偿金额也会因各种因素而有所不同。因此,建议您点击本页面咨询律总管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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