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型的诈骗罪如何判刑
导读:
借款型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区别(一)借款型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的比较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ldquo,因行为人使用诈骗手段的不同又构成不同类型的具体诈骗罪,以借款为名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实的诈骗称为&ldquo,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在当今社会,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借贷型的诈骗罪也日益增多。“借款型”诈骗较难认定,如果行为人本人没有偿还能力,实际上也没有承担还款责任,就可以推定其在借钱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果行为人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这给认定“借款型”诈骗带来了难度。
借贷型诈骗罪的判刑标准
从法律角度来看,借贷型诈骗罪是指利用虚假的借款需求,通过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构成刑事犯罪。一旦被定性为诈骗罪,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诈骗金额的大小、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是否有悔罪表现等因素。一般来说,诈骗金额较小,且有悔罪表现的,可能会被判处较轻的刑罚;反之,如果诈骗金额巨大,且犯罪情节严重,没有悔罪表现的,将被判处较重的刑罚。
借款型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区别
(一)借款型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的比较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及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因行为人使用诈骗手段的不同又构成不同类型的具体诈骗罪,以借款为名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实的诈骗称为“借款型诈骗”。在民间借贷中,部分借款人在借款前已债台高筑,没有任何财产和正当职业,为获取贷款,可能通过隐瞒负债或纠纷,夸大资产或还款能力,虚构借款用途甚至提供虚假材料等形式,实施民事欺诈行为,导致借款到期后无法偿还债务。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容易混淆,因此应进行区分。既不能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也不能扩大解释,将商业活动中的不诚信行为列入刑法的打击范围。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犯罪目的”指行为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包括犯罪行为所形成的状态。在“违法有责二分法”的犯罪构成要件体系下,根据“结果无价值理论”,“犯罪目的”不是违法性的构成要件,而是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积极的责任要素,同时“犯罪目的”是主观的超过要素,只要求存在行为人内心即可,不要求有与之相对应的客观事实(刑法理论,可以略过)。犯罪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比如,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民间借贷也不构成诈骗罪。犯罪目的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比如是否具有牟利目的,是区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重要标志。
案例分析——“借钱不还”型诈骗罪的认定
2012年9月,罗某结识了李某。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罗某虚构自己在重庆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多次向李某口头提出借款。李某先后将其管理的扶贫互助资金231.91万元私自挪用给罗某。至案发前,罗某归还李某27.6万元,其余204.31万元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与李某之间是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在其已欠下巨额外债,又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在重庆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使李某误认为罗某有可靠的投资项目,具有偿还能力,而挪用公款231.91万元交由罗某使用。罗某在骗得资金后,除极少部分归还被害人外,将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偿债、赌博和日常开销,未对所借资金进行妥善的保存或合理投资,导致无法归还借款。罗某与李某之间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罗某是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故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嫌疑人通常都是以民间借贷之名,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避免打击无辜。
民间借贷如何才能判定为诈骗罪?
不管是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自然人和企业之间的借款、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借款,如果借钱时借款人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来编造借款原因,导致这个出借人陷入错误认识,才把钱借给他(即如果不是这个原因,出借人就不借给了),后来这个借款人还没按时还,那么借款人就涉嫌诈骗罪,一旦报案人数多了,进去板上钉钉。这就是典型的名为借款,实为诈骗。
具体分析,需要满足4点: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上来就是想骗钱(特别是还不想还的)
2、说的借款原因是假的(比如说是为了生意,实际为了自己开销;特别是那种说是帮你投资赚钱或合作赚钱,实际为了自己开销)
3、没按时还,一拖再拖
4、报案的人,超3人以上了
现在的大环境,是如果行为人如果同时满足12,则就有可能进去了,如果同时满足123,则几乎进去,同时满足这4点,那等着判吧。
在面对借贷型的诈骗罪时,我们必须要保持高度警惕,避免自身权益受损。同时,如果不幸成为诈骗罪的受害者,一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尽快查明真相,维护自身权益。如果遇到法律实务问题,建议咨询律总管本页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