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不认罪能判多久
导读:
强奸罪可能判处缓刑的七种情形一、自首+赔偿+谅解案件简介:被告人张某某于2004年11月至12月期间,趁被害人彭某之父外出做小菜生意房门未关之机,溜门入室,先后二次与彭某发生性关系,二、犯罪未遂+赔偿+谅解案件简介:被告人杨某某见被害人蒲某某独自一人在山上砍竹子,顿生淫念,便上前欲强行与蒲某某发生性关系,三、犯罪中止+赔偿+谅解案件简介:被告人鲁某吃夜宵喝酒后来到广场旗杆附近,被害人向某某回家途经此处,当向某某从被告人鲁某身边走过时,被告人鲁某转身抱住向某某,向某某被抱住后极力挣扎,被告人鲁某将向某某摁倒在地并将向某某拖行至靠近旗杆的阶梯上,之后被告人鲁某强行脱掉向某某裤子,用手摸向某某的阴部,欲强行与向某某发生性关系。
强奸罪一般怎么判?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可见,如果构成强奸罪,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刑罚的起刑点即为三年有期徒刑,如果有前述加重情节的话,起刑点则为十年有期徒刑。
强奸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吗?
虽然强奸罪是公诉案件,但是由于私密性,如果被害人没有报案,司法机关难以立案侦查。对于未成年被害人,检察机关也设置了许多保护机制,例如在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建立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站式”取证救助工作机制,保障被性侵的未成年人权益,避免受害未成年人受到二次伤害。
强奸案可以和解吗?
强奸罪立案之后,即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和解也不能够撤案。
双方当事人就案件自行协商和解方案,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的,司法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作一定幅度从宽处罚。
毫无疑问的是,被害人因强奸行为受到了巨大的伤害,这种伤害无法用金钱弥补,但是能够获得经济赔偿也是弥补被害人的一种方式,因此法律并不限制犯罪嫌疑人赔偿被害人。
但是和解之后,并不代表犯罪嫌疑人不构成强奸罪,仍然要根据具体情况定罪处罚作出处理,但可以从轻处罚。
强奸罪可能判处缓刑的七种情形
一、自首+赔偿+谅解
案件简介:被告人张某某于2004年11月至12月期间,趁被害人彭某之父外出做小菜生意房门未关之机,溜门入室,先后二次与彭某发生性关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1年10月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评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其可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犯罪未遂+赔偿+谅解
案件简介:被告人杨某某见被害人蒲某某独自一人在山上砍竹子,顿生淫念,便上前欲强行与蒲某某发生性关系。
因遭到蒲某某强烈反抗,被告人杨某某最终未得逞。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蒲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名誉、精神损失12000余元。
法院评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被告人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其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某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判决结果: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三、犯罪中止+赔偿+谅解
案件简介:被告人鲁某吃夜宵喝酒后来到广场旗杆附近,被害人向某某回家途经此处,当向某某从被告人鲁某身边走过时,被告人鲁某转身抱住向某某,向某某被抱住后极力挣扎,被告人鲁某将向某某摁倒在地并将向某某拖行至靠近旗杆的阶梯上,之后被告人鲁某强行脱掉向某某裤子,用手摸向某某的阴部,欲强行与向某某发生性关系。
后在向某某的反抗和劝说下,被告人鲁某主动放弃与向某某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鲁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向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其亲属上门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请求本院对被告人鲁某予以从宽处罚,可适用缓刑。
法院评议:被告人鲁某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在被害人反抗与劝说下,主动放弃了强奸行为,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鲁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的犯罪行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鲁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四、从犯+赔偿+谅解
案件简介:为给大龄未婚的被告人刘某某找到妻子,被告人刘某某、崔某某、岳某预谋由崔某某出面联系崔在网上认识近两年,有意与崔某某相好的被害人李某某到离石,然后让李某某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
崔某某对李某某谎称其母要见李某某,让李某某到离石。
岳某进入李某某房间摸揣李某某并劝说李某某与刘某某相好,李某某不同意。
后崔某某进了李某某房间哄骗李某某将上衣、裤子脱掉离开,让刘某某脱光衣服进入李某某的房间,李某某发现刘某某脱光衣服要行不轨后,边穿裤子边跳下地,李某某强行脱李某某的裤子,李某某不从,即打李某某耳光,致李某某口鼻出血,并采用威胁手段强行脱掉李某某的裤子,与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崔某某、岳某在另一房间听到李某某哭喊呼救但置之不理,后崔某某离开岳某家。
在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人的家属对其受害人李某某给予了一万元的经济补偿,并取得受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法院评议:被告人岳某在教唆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岳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五、案发前特殊关系+谅解
案件简介:被告人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保持四、五年的情人关系。
2016年底,被害人王某向被告人章某某明确提出分手,章某某表示同意。
在2017年,被告人章某某到王某工作的足浴店,王某要求其离开,章某某一直没有离开,次日凌晨,被告人章某某在该店包间内,明知王某不愿意在被害人用脚踢打、用手撕打的情况下,仍采取强行扒内裤、按压双手等暴力手段,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
案发后,被害人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章某某谅解,结合被告人章某某系偶犯、无前科劣迹,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章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法院评议: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考虑到被告人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案发前的特殊关系,结合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以及被害人的意见,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章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被告人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六、未满十四周岁幼女自愿+谅解
案情简介:2017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明知被害人黄某甲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在住宿楼多次与黄某甲发生性关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取得被害人及近亲属的谅解。
被害人黄某甲对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的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其与被告人王某系恋爱关系,第一次与被告人王某发生性关系系自己主动提出。
法院评议: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系在被害人自愿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未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具有坦白情节,且取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谅解”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取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七、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具备不同情节,均判缓刑。
案件简介:被告人张某、马某经事先预谋后,骑摩托车来到城区,以给其同学白某赠送礼物为由,将白某从租住处骗出,并拉至某某大道,被告人马某在一旁观望,被告人张某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欲对被害人白某实施奸淫时,因被害人白某反抗并呼救,巡逻民警闻讯赶到现场,被害人白某获救,被告人张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马某逃离现场后,后前往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涉案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害人白某及其亲属对被告人张某、马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评议:被告人张某、马某在实行强奸犯罪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马某在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且二被告人在侦审期间均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依法对被告人张某、马某均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
二、被告人马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