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后再起诉诉讼时效是多久
导读:
对于起诉后又撤诉引起诉讼程序终结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对于起诉后又撤诉引起诉讼程序终结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提起诉讼属于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持续性事由,应以程序终结之时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属于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持续性事由,应以程序终结之时重新起算诉讼期间,例如,提起诉讼、提出仲裁申请或权利人主张权利等行为可以中断诉讼时效,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因某种原因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这一行为被称为撤诉。撤诉后,如果原告再次针对同一案件提起新的诉讼,这就涉及到了“再起诉”的概念。而关于“诉讼时效”,则是指法律规定的提起诉讼的最长期限。一旦超过这个时效期,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将不复存在。
撤诉后再起诉的诉讼时效具体是多少呢?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是,诉讼时效会因为特定情形而中断或者延长。例如,提起诉讼、提出仲裁申请或权利人主张权利等行为可以中断诉讼时效,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在分析具体案例之前,我们需要了解几个关键点:
1. 撤诉后没有立即再起诉,是否影响诉讼时效?
2. 撤诉后再次起诉时如何确定时效起点?
3. 是否有例外情况导致诉讼时效的特殊计算方法?
通过这些关键点,我们可以更加精准地理解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
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的,是否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到期后,乙未依约偿还欠款,甲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欠款。诉讼过程中,甲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甲的撤诉申请。后甲再次提起诉讼,乙以甲撤诉后诉讼时效未中断、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
甲起诉后又撤诉的,是否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不影响。《民法典》第195条规定了“提起诉讼”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进一步明确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本案中,权利人虽申请撤诉并经法院审查予以同意,但不影晌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提起诉讼属于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持续性事由,应以程序终结之时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对于起诉后又撤诉引起诉讼程序终结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起诉又撤诉,诉讼时效中断吗
2019年5月,阿某借给吾某3万元,吾某给阿某出具欠条,承诺2020年5月1日前还清。后在约定期限内吾某未偿还借款,阿某于2021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吾某偿还借款,经双方协商吾某答应几天内还钱,于是阿某自愿撤诉。但吾某迟迟未偿还借款。2022年5月阿某以相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向法院提交了撤诉裁定以证明案件未超过诉讼时效。吾某抗辩称阿某第一次起诉的诉状没有给其送达,撤诉裁定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阿某起诉其偿还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阿某对其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该案中,权利人虽申请撤诉并经法院审查予以同意,但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提起诉讼属于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持续性事由,应以程序终结之时重新起算诉讼期间。对于起诉后又撤诉引起诉讼程序终结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因此法院支持了阿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权利人虽然享有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但权利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权利人就丧失了该请求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或仲裁。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同时应注意,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包括民事诉讼上的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起诉、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出的权利主张,还包括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
2.权利人主张权利。指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明确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通知。这种意思通知,在方式上没限制(口头或书面等能达请求效果的各种方式),只要将催告之意思传达于相对人,并于事后能证明。包括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提出催告。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指权利人的相对人表示知悉该权利人的权利存在的行为。同意履行义务的形式,无特别要求。
起诉后又撤诉,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2017年11月,张先生向黄女士借款40万元,约定2017年12月31日前还款,但到期后并未归还。2020年6月5日,黄女士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状起诉,但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2020年7月4日,黄女士收到了撤诉裁定书。2021年8月,黄女士再次向法院起诉,张先生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那么,黄女士在2021年8月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呢?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李春静律师认为,黄女士在2021年8月起诉要求张先生偿还借款,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超过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即丧失胜诉权。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可见,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不论是否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均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应自何时算起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又该从何时开始重新起算呢?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具体到本案,2020年6月5日,黄女士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诉讼时效中断。诉讼进行过程中不计算时效,诉讼程序终结后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即2020年7月4日,黄女士收到撤诉裁定书,诉讼程序终结,开始重新计算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也就是说,黄女士只要在2023年7月3日以前起诉,均不超过诉讼时效。
还需要注意特殊情况下的诉讼时效处理。
例如,涉及国家赔偿的案件,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赔偿请求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计算。此类案件的处理就与普通民事案件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