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丧偶后财产如何分配
导读:
在二婚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方丧偶,涉及的财产分配就相对复杂。首先要区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个人财产是指婚前各自的财产以及婚后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单独所有的财产。共同财产则是夫妻双方婚姻期间形成的财产,如共同购买的房产、车辆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家庭结构的变化也日益增多。二婚和丧偶成为不少家庭的常见现象,随之而来的财产分配问题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割。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故去世,其遗产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如有遗嘱,则遵循遗嘱的规定。
再婚后的财产分配原则
在二婚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方丧偶,涉及的财产分配就相对复杂。首先要区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个人财产是指婚前各自的财产以及婚后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单独所有的财产。共同财产则是夫妻双方婚姻期间形成的财产,如共同购买的房产、车辆等。
二婚丧偶后个人财产的处理
对于个人财产,无论是首婚或再婚,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因此,在丧偶后,这部分财产应当由亡者直系亲属依法继承。
二婚后形成的共同财产如何分配
至于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当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平等分割。若有子女,还需考虑子女的抚养费用等因素。
老人再婚后,遗产如何分割?
老人再婚后,配偶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是否享有继承权?
再婚老人死亡,配偶一方享有继承权。但双方如果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则相互间没有继承权。
老人再婚后,遗产如何分割?
老人再婚后,一方死亡的,有遗嘱的按照遗嘱进行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在法定继承中,配偶与死亡老人的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有关遗产多分、限制或者剥夺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样适用于再婚家庭。
老人是否可以立遗嘱处分其遗产?
可以。老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老人既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集体、个人。但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再婚后丈夫去世,遗产应该如何分割?
原告陈某起诉称:陈某系谭某的再婚妻子,两人于2000年5月1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谭1、谭2、谭3、谭4是谭某与其前妻所生子女。谭某于2020年8月3日因病去世,死亡前没有订立遗嘱。陈某与谭某自结婚后一直居住在位于南京市栖霞区中山煤矿附近的老房子中,两人婚后齐心协力,共同改造、装修、扩建老房子,日子过得和和美美,后老房子经过政府征收拆迁,两人分得南京市栖霞区步青路2号的房屋,陈某与谭某一直居住在此。自谭某因病去世后,谭2与谭4曾多次到该房屋进行吵闹并对屋内物品进行破坏,甚至私自更换房屋门锁,对陈某生活及精神上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现要求对步青路2号的房屋进行分割,并考虑陈某对谭某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给与多分。
被告谭1-4共同答辩称:步青路2号的房屋系谭某的单位1990年分配的公租房拆迁后安置所得,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应按照第一顺序法定继承。
法院认定:案涉房屋系谭某个人名义所申购的经济适用房,属于个人财产,因谭某未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同时采纳原告方提出的陈某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给付多分,故判决该房屋陈某享有30%的份额,被告方享有剩余70%的份额。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生效。
对于该案,涉及3个要点: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公租房被拆迁后取得的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参考法院判决观点一目了然。
2,未立遗嘱的情况下,遗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再婚后丈夫去世,再婚丈夫去世遗产分配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属于丈夫的遗产范围,丈夫去世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平均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第二,丈夫的个人财产,在丈夫去世后属于遗产范围,丈夫去世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平均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3,对于尽到主要抚养义务的配偶,在分割遗产时,可以考虑多分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07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再婚家庭继承引纠纷,遗产应当如何分配?
原告孙某香系孙某龙与李某兰之女,李某兰于1981年去世。孙某龙丧偶后于1988年3月5日与被告倪某玲结婚,婚后被告到孙某龙居住的三间瓦房处生活,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未与双方共同生活。
在2011年6月间,孙某龙与倪某玲在其所在的社区危房改造资金的资助下对该房屋进行了翻建,仍由孙某龙与被告倪某玲共同生活居住。2017年1月孙某龙去世后,该房屋即案涉房屋由被告倪某玲生活居住至今。因“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倪某玲在2018年2月领取了案涉房屋补偿款15415元。
原告孙某香诉请
1、将南京市浦口区某房屋产权析产,判令原告享有该房屋2/3产权份额,被告享有1/3产权份额;
2、请求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因“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获得的补偿款原告享有2/3份额,被告返还原告补偿款10408.67 元;
被告倪某玲辩称
我与孙某龙结婚后对案涉房屋进行了翻建,社区也资助了4000元;我自身患有多种疾病,因“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所得补偿款我治病已经使用,无钱分给原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处理。
法院认为
自然人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1因案涉房屋原系瓦房两间,属孙某龙与李某兰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兰去世后,李某兰所涉财产孙某龙与原告享有继承权;孙某龙与被告结婚后,案涉房屋在危房改造中由孙某龙与被告进行了翻建,即原财产出现重大变化,被告亦基于房屋翻建行为成为了案涉房屋的共有人;在孙某龙去世后,原告与被告对孙某龙所涉财产享有继承权;结合案涉房屋的演变等因素,法院酌定原告与被告就案涉房屋各享有1/2的份额。
2因案涉补偿款原告虽有权分享,但因被告已年近77岁,患有多种疾病需治疗,案涉补偿款系被告三年前领取并已使用,现已无钱用于分享,因此,结合被告现社会状况,不宜让被告再负担相应的返还义务。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某房屋,原告孙某香与被告倪某玲各享有1/2 的份额。
法官有话说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遗产继承资格确定后,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继承的方式来分割遗产。
当纠纷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纠纷双方应有正确的心态,相互间多一份理解,加强沟通和交流,本着亲情为重的原则,来妥善解决双方间的纷争。
二婚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如何分配?
有遗嘱按遗嘱,没有遗嘱的话,配偶、子女、父母三方中的每个人平均分。(如果没有父母的话),房子是共同财产,一半是女方的,剩下的一半就是女方、女方儿子、男方孩子三人平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他有一套独立住房”可能是他本人婚前财产。第一轮继承人是他配偶(你母亲)、及他女儿。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他另外两个兄弟一个姐姐是不能继承的。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特殊情况下的财产分配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其中一方对共同财产的贡献显著大于另一方,或者有其他约定的情况,那么财产分配可能会有所不同。此时,需要结合具体的合同条款、双方的意愿以及法院的判决来确定最终的分配方式。
处理二婚丧偶后的财产分配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双方意愿以及实际情况。面对此类复杂的法律问题,最佳的做法是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