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公司股份如何分配
导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夫妻离婚时,原则上应当平均分割共同财产。然而,对于公司股份这类特殊的财产形式,其分配方式并非一刀切。具体到公司股份,如果一方持有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若股份为一方个人婚前财产或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则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往往会涉及到公司股份的分配问题。特别是在离婚时,这一问题尤为突出。如何合理、公平地分配一方在公司中所持有的股份,是很多离婚案件中需要解决的难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夫妻离婚时,原则上应当平均分割共同财产。然而,对于公司股份这类特殊的财产形式,其分配方式并非一刀切。具体到公司股份,如果一方持有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若股份为一方个人婚前财产或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则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
夫妻共有股权,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共同财产出资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由夫妻共同所有的股权。
对于何为共有股权,本文仅系基于通识角度作出定义,但是实践中是否属于共有股权仍需要就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因篇幅所限,本文对如何认定共有股权不作赘述。本文所讨论的核心问题在于解决已被确认属于共有股权且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因离婚能否分割以及如何分割。
接下来,我们将探讨几种常见的股份分配情况:
1. 股份完全归一方所有:在这种情况下,若股份是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在离婚时,该方有权保留全部股份。对方无权要求分割。
2. 股份共同所有:如果股份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或者是婚后收益所得,那么在离婚时,应当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或者约定的比例进行分割。
3. 股份部分共同所有、部分个人所有:这种情况下,需要区分共同所有和个人所有的部分,分别进行处理。
在实际案件处理中,我们还需要考虑公司的具体情况,比如公司的章程是否有关于股份转让的特殊规定,以及是否会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此外,还需要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贡献度等因素,以确保分配结果的合理性。
共有股权如何分
(一)明确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法律依据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股权分割的主要依据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
《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颁布之后,当前在股权分割时,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应当为《婚姻家庭编解释》第73条。但是,因股权的分割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实质产生的效果相当于发生股权转让,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71条对于股权转让的限制在进行分割时也必须予以考虑。
综上,《婚姻家庭编解释》第73条以及《公司法》第71条均为分割夫妻共有股权应适用的直接法律规定。
(二)区分诉请,明确审查要点
在请求分割共有股权的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请通常可分为两类,一是请求折价分割,二是请求直接分割股权份额,简而言之也即当事人是选择要钱还是要权。
对于该两类诉请,实践中的处理思路存在较大差异。一般而言,当事人若仅请求进行折价分割,则该类纠纷的处理与一般的财物分割处理思路大致相同,主要考量的关键在于股权价值的确定。当事人若是请求直接分割股权份额,要求成为公司股东,此时对于纠纷的处理则应当充分考虑公司的人合性问题,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纳入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仅要求折价分割
在股权分割的纠纷中,若请求分割股权的一方当事人放弃成为公司股东,仅要求对股权的价值进行分割,此时,法院的审查重点在于如何确定股权的价值。
若夫妻双方对共有股权的价值能够协商一致,或者虽未能协商一致但均同意进行价格评估,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依据确定的价值,判决由持股一方向非持股一方支付补偿款,从而解决共有股权的分割。
若夫妻双方无法就股权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同时价格评估因持股方或公司不予配合等原因无法完成,此时,法院可综合考虑非持股方主张的股权价值或出资金额、公司经营状况、财务信息等因素认定股权价值,进而据此作出判决。[1]
(四)当事人要求直接分割
在股权分割的纠纷中,若非持股一方当事人请求分割股权份额,登记成为公司股东,由此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因此,在该种情况下应当适用的分割规则将较为复杂,不仅应考虑《民法典》中的规定,还应当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夫妻双方对股权份额或转让价格达成一致意见
在夫妻双方对分割份额以及转让价格形成一致时,《婚姻家庭编解释》第73条规定应当征求公司股东的意见。
对于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则非持股一方当事人提出直接分割股权份额的诉请一般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但又不同意以同等条件购买的,则应视为其他股东同意,则非持股一方当事人提出直接分割股权份额的诉请一般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是应当注意,实践中,不乏存在其他股东对于分割夫妻共有股权事项不予作出明确表态的情形。对于该种情况如何处理《婚姻家庭编解释》并未给予明确的处理规则。因前述所称股权份额的分割必然涉及公司股权情况的变化,故实践中,法院往往参照适用《公司法》第71条中的规定,认定若其他股东对夫妻离婚时股权分割的通知未予答复或不同意优先购买的股权比例或价格时即推定其同意。此时,法院一般能够支持非持股一方提出的直接分割诉请。[2]
在夫妻双方虽达成一致意见,但不能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时,对于非持股一方要求分割股权的诉请法院将不予支持。但是,若股权的价值最终能够得以确定,则非持股一方当事人可获得相应的折价补偿。[3]
2.夫妻双方无法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前述提及的均为夫妻双方首先能够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但是在实践中,在离婚阶段,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事项无法达成合意的情形并不少见。
纵观《民法典》,对此类情况如何处理并未给出明确的指引规则,但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18)最高法民申796号民事裁定书中指出,对于离婚分割共有股权时,若夫妻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保证公司的人合性,应对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股份折价补偿。通过对实践案例的分析,法院对于夫妻请求分割股权而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仍倾向于优先寻求折价补偿的方式予以解决。但若夫妻双方坚持要求分割股权份额,则实践中区分不同情况可能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
例如,股权分割对公司经营不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存在股权持有方阻碍股权价值评估行为、其他公司股东未积极主张优先购买权等情形,则法院将判决分割股权,公司及持股方配偶因此负有配合非持股方配偶行使股东权利以及办理股东登记等事项的义务。
(五)对股权收益的分割请求
股权,除本身具有财产性价值外,因持有股权而对公司经营收益享有分配利益,故持有股权期间还将获得相应的收益。股权的收益主要体现为四种形式,股息、红利、增值、派发。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股权的收益亦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在分割共有股权时,共有股权的收益当然属于可分割的客体。
对于股息、红利,该两类收益均属于直接收益,可直接分割。而股权增值与派发产生的股权增持等均为间接收益,其带来的收益实际均需通过股权转让或拍卖才能实际获得,故其分割的规则应当参照前述共有股权分割的规则分情形进行处理。
夫妻共有股权的范围界定
在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对象为夫妻共同财产,准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纠纷的前置条件。
(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形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自应予以分割。
(二)一方在婚前出资或在婚后以其个人财产出资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则该股权仍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但该部分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分割的对象也只能限于该部分股权收益,不能超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而对配偶一方所拥有的股权份额进行分割。
夫妻共有股权分割具体规则
(一)离婚双方对股权分割达成合意的情形
夫妻双方对股权分割达成合意包括对股权分割的价格或比例均协商一致。有以下两种情形,按《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处理:
1.持股方配偶保持其股东资格及持股比例不变,对非持股方按照合意予以补偿。
2.持股方配偶股东资格发生变动,一是可以股权转让给他人,夫妻双方分割股权转让款,二是双方按合意比例分割股权,非持股方成为公司股东。在此情形下:
(1)若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半数以上不同意又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股权,或者不予答复的,非持股方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若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非持股方则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但所得的股权转让价款以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之股权收益可予以分割。
(二)离婚双方对股权分割未达成合意且双方均主张股权
在夫妻仅一方持股且在离婚分割时双方均主张股权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优选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案,即保持原持股方配偶股东资格不变,对非持股方按照股权价值与股息、红利等股权收益的一定比例(一般是50%)作为补偿。但如果折价补偿的方案存在困难,比如持股方配偶无力支付补偿款,或者折价补偿方案中的股权价值与收益难以确定,此时法院有两种处理方式:
1.在审理过程中,由法院或法院敦促当事人履行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程序,向公司其他股东发出询问函,征询其是否同意股东向非持股方转让股权以及是否有购买拟转让股权的意愿。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让且愿意购买夫妻股权,则夫妻可分割股权出让款;若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或者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愿意购买股权,又或者不予回复,则夫妻可直接分割股权。
2.法院也可以不向公司其他股东征询其意见,直接在裁判中确认夫妻各自的股权份额,但此以司法裁判的方式强行确定夫妻股权分割后双方分别持股的比例,类似于为当事人强行、拟制的达成合意,不产生股权变动的效果。至于非持股方能否取得股东资格,需要重新向公司主张,另案处理。
(三)离婚双方对股权分割未达成合意且双方均不主张股权而主张价款
此时首选的方式为股权转让,即持股方配偶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若股权无法转让,则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将其变现。为了平衡拍卖程序“价高者得”“拍得即成交”与公司法保护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冲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实践中常在股权拍卖前通知公司其他股东参加拍卖,在产生了最高应价之后,优先购买权人若表示愿意以该价买受,则竞买者再与之竞价;若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或明确放弃,则股权归最高应价的竞买人。
以夫妻一方名义持有的公司股权,离婚时怎么分割?
1.概不处理,另案起诉
“概不处理,另案起诉”是检索到的案例中法官判案用到最多的结论。主要原因无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具有人合性,股权分割会涉及其他股东利益,未征得其他股东同意不能直接裁判分割股权;
(2)公司股权价值不能评估确定,不能直接裁判分割股权价值;
(3)公司存在或可能存在债务,一方不敢随意分割股权;
(4)公司股权分割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不能直接裁判分割;
(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合理裁判的情形。
2.双方协商一致,裁判分割股权
当庭确认夫妻二人对股权分割的方案。如:
(1)一方同意公司股权归另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股权方)直接对其进行经济补偿。这种协商方式最常见,最干净利落,且不留后患。
(2)双方同意继续各自持有各自的股权份额,继续共同经营公司(也可以理解为保持原状),那么离婚后就依据各自的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公司法等来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3)共同出售股权给愿意接受股权的第三方,出售后对股权受让款进行平均分配。这种方式多见于夫妻其中一方持有某公司小部分的干股。
(4)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双方皆无继续经营公司意愿,依法注销,不留债务风险。
(5)一方直接同意放弃股权,但要求股权持有方明确承诺和承担公司经营期间的所有债务都由持有方承担。
(6)其他协商股权分割方式。
3.依法裁判,合理分割股权
一般司法不干预公司自治,尤其是涉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但是如果一方严格依照《公司法》、《民法典》等的规定,充分做到了程序合法合规、或其他股东一直同意等情形,法官亦可以作出股权分割裁判。
这时股权分割受让的程序显得尤为关键,例如通过律师首先发函给各股东征求其对夫妻俩离婚分割股权的意见、关于受让股权价格的说明、是否同意离婚股东出让股权给其配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以及还需要关注目标分割股权公司的章程有无特殊规定等。
如果整个过程皆合法合规,且经法院审理确认于法有据,则法院亦可作出股权分割的裁判。
股份的分配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和财务问题,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由专业的律师和财务顾问共同参与,以确保分配方案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要强调的是,每一起离婚案件都有其独特性,股份分配问题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如果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感到困惑或不确定如何处理,建议咨询律总管本页面的专业律师,以便获得更专业、更精确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