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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工程款法院判决:股东不赔

崔玉君律师2021.10.291101人阅读
导读:

公司拖欠工程款法院判决:股东不赔

工程完工后,承包商迟迟不支付建筑款,结果被告上法庭。建筑商将承包商唯一股东的另一公司也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昨日记者获悉,高新区法院一审认为,两个公司是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判令承包商支付工程款15万元。

2006年12月,四川省鑫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世纪皇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建筑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鑫盛公司承建成都世纪皇庭酒楼一、二层的消防工程,合同包干价30万元。2007年8月,四川安科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及《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基本符合,主要存在3项隐患,待整改后基本符合使用条件。

世纪皇庭公司支付15万元工程款后,以消防工程没有提交验收合格意见书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15万元。

2008年12月,鑫盛公司将世纪皇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剩余工程款15万元。同时被告上法庭的,还有世纪皇庭公司的唯一股东四川中赛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公司的营业场所、经营范围等不同,各自建立了经营帐簿,往来款项也在账目上分别记录反映,在账面上不存在混同,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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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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