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诈骗70万报案流程
导读:
在当前的经济社会中,工程款诈骗案例屡见不鲜,其手法多种多样,涉及的金额也往往非常巨大。一旦企业或个人陷入此类骗局,不仅经济上遭受重大损失,而且可能会对信誉和后续经营造成长远影响。因此,了解如何正确应对并报案至关重要。本文旨在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分析工程款诈骗案件,并提供相应的处理流程,帮助受害者尽快挽回损失。
在众多诈骗手段中,工程款诈骗因其涉案金额大且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而备受关注。通常,这类诈骗会以虚假工程项目为诱饵,通过伪造合同书、中标通知书等手段骗取预付款或保证金。作为受害者,首先需要学会如何识别这些诈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方提供的资质证明是否真实有效、工程是否存在以及资金流向是否透明等。
一旦发现自己成为工程款诈骗的受害者,应立即采取以下法律行动:首先,保存所有与诈骗有关的证据,例如转账记录、通讯记录、合同文书等;其次,尽快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详细陈述被骗经过并提供相关证据;最后,根据案件情况考虑聘请律师进行专业的法律咨询和代理。
从法律角度来看,工程款诈骗属于刑事犯罪行为,受害者报案后,警方将依法调查并追究诈骗者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解析:
工程诈骗!涉案金额近200万元,判刑3年!
2023年4月,被告人甲隐瞒项目真实位置,以收取项目工程好处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陈某148万元。同年5月,又采用虚构公司领导“黄峥”,继续骗取陈某1项目工程好处费55万元。案发前,被告人甲归还被害人陈某167.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35.9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甲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甲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案件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相关法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扣押手机1部返还被告人甲。
案件原文如下:
(2024)浙0402刑初112号
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甲,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因本案于2023年7月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2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甲犯诈骗罪,于2024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任黎、检察官助理王琳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甲、辩护人乙到庭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3年4月,被告人甲隐瞒项目真实位置,以收取项目工程好处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陈某148万元。同年5月,又采用虚构公司领导“黄峥”,继续骗取陈某1项目工程好处费55万元。案发前,被告人甲归还被害人陈某167.1万元。
2023年7月5日,被告人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人陈某2、刘某、移某、张某、冯某、朱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甲的供述与辩解、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支付转账凭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交易流水、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营业执照、劳务合同、任职证明、谅解书、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35.9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甲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甲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甲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甲是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前后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被告人甲手机1部被公安机关扣押。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主要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被告人甲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扣押手机1部返还被告人甲。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重复起诉工程款,是否涉嫌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按照这个解释,牟利的虚假诉讼就可能定诈骗了。该解释的逻辑是,虚假诉讼是手段,非法占有财产是目的,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但实际上,这种明着以打虚假官司来谋财,是不同于传统诈骗构成元素的,对方的损失也不是因为被骗,而是被打官司输了。所以,该司法解释有检讨之处。而律师要在个案中无罪辩护,挑战司法解释,是很难的。
面对日益猖獗的工程款诈骗行为,企业和个人必须提高防范意识,掌握正确的应对措施。如果遇到法律实务问题,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