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务和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导读: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主要的清偿顺序依次为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社保及税费、普通债权等,除此以外也有优先债权,超级优先债权,劣后债权等。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管理人会依据各种司法解释依法就您的债权金额、性质和清偿顺位作出相应的调整,债权清偿顺位将由管理人依法来进行认定。
共益债务是指在企业进行破产程序时,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债务。这包括了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诉讼费用等。而普通破产债权是指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就已经存在的一般性负债,比如供应商的货款、银行贷款等。
在法律上,共益债务享有较高的优先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在企业宣告破产后,应当优先偿还共益债务。这是因为此类债务是为了维护整个破产程序能够有效进行而产生的,属于破产程序中的“成本”。
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则是在共益债务之后。根据《企业破产法》,普通破产债权在满足了优先权债权(如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和共益债务后,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分配。如果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普通破产债权可能会遭受损失。
破产程序中债务清偿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程序中的债务清偿顺序为:
一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程序上的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共益债务则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非程序性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二是职工债权。职工债权主要涉及与职工基本生存相关的内容,具体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需要特别注意,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四是普通债权。
破产财产按照顺位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满足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费用定义及清偿顺序
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的费用。这些费用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 诉讼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开支。
2. 处分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 管理人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在清偿顺序上,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破产费用具有优先清偿的地位。也就是说,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应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定义及清偿顺序
共益债务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这些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未履行合同之债: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 无因管理之债: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 不当得利之债: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 劳、保之债: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其他债务(比如,借款)。
5. 职务致害之债: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 财产致害之债: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在清偿顺序上,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应按照比例进行清偿。也就是说,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按照比例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分割并进行清偿。
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法律专业人士会建议债权人密切关注企业的财务状况,一旦发现潜在的破产风险,应尽早采取措施。例如,可以通过法院申请对企业的财产进行保全,或者积极参与到企业破产程序中,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