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债权转让有哪些注意事项
导读:
在建设工程领域,债权转让是一项常见的法律行为,它直接关系到项目资金的流动性和风险的分配。然而,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债权转让过程中存在诸多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在建设工程领域,债权转让是一项常见的法律行为,它直接关系到项目资金的流动性和风险的分配。然而,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债权转让过程中存在诸多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当涉及建设工程债权转让时,首先需要明确债权的合法性。任何转让行为必须基于合法有效的原始债权关系。例如,如果原始合同中有禁止转让的条款,或者债权受到质疑或争议,那么该债权便不能进行转让。从律师的角度出发,建议在进行债权转让前彻底审查原始合同以及相关证据,以确认债权的清晰性和可转让性。
债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须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且需要得到债务人的同意。在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因未履行适当的通知义务而导致转让无效的情形。因此,确保所有涉及方均得到妥善通知,是债权转让成功的关键步骤。
接下来,关注债权转让对原始合同条款的影响至关重要。在某些情况下,债权转让可能导致原始合同中的某些保障措施或权利发生变化。例如,原合同可能规定了特定的履约期限、违约责任或保修条款,这些内容在债权转让后可能需要相应调整。作为专业律师,我们会仔细分析这些细节,并为客户提供针对性的建议,以确保转让后的权利义务平衡且受法律保护。
债权转让的税务处理也不容忽视。
根据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债权转让可能会产生相应的税费。正确计算并申报这些税费是合规操作的必要部分。我们建议客户在进行债权转让前咨询税务专家,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税务争议或额外成本。
案例分析:建设工程中,转让债权应注意哪些事项?
2006年,中房京贸公司与城建五建设公司签署本案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由城建五建设公司承建中房京贸公司开发建设的公主坟综合商业大厦。该项目于2010年7月1日办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后双方办理资料移交。
2011年7月19日,中房京贸公司与城建五建设公司签署《结算付款协议书》,载明:本工程的总结算价款共计7.51亿元,包括工程款、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洽商等乙方应收取的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双方在此确认,剩余的款项共计182113004元,乙方同意甲方按分期支付:本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3000万元……2013年10月1日前支付1211.3004万元。2013年10月1日前甲方未能支付上述款项的,乙方同意不计取利息。超出2013年10月1日甲方未能支付上述款项的,甲方按其未付款金额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
2012年6月8日,城建五建设公司向某公证处申请对其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文件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将《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其附件《债权转让协议书》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往中房京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书》载明:我公司已于2012年5月24日与北京城建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书》,将贵公司欠付我公司工程款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北京城建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请贵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书后按照法律规定向北京城建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所欠付的工程款。
2013年1月20日,城建五建设公司向中房京贸公司发送《企业往来询证函》,载明:截止2012年12月31日,贵公司欠工程款xx元。中房京贸公司在该《企业往来询证函》下方“信息不符,请列明不符项目及具体内容”处填写回复内容,并盖章确认。2017年3月31日,城建五资产公司向中房京贸公司发送《应收账款询证函》,载明: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截止2017年3月31日,中房京贸公司欠xx元,此欠款数中未含中房京贸公司未按结算付款协议书履行支付义务的逾期利息。中房京贸公司在该《应收账款询证函》下方“信息证明无误”处盖章确认。
后城建五资产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房京贸公司向城建五资产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城建五建设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我公司知晓该诉讼并同意由北京城建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中房京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该笔债权。
债权转让的前提是债权有效。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并不当然导致债权无效。民法典79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也就是说,虽然此时发包人欠付的最终金额没有确定,但仅影响债权转让的数额,而不会影响债权转让双方的合同效力。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数额确定后,债权转让金额在欠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的,受让人可如实向发包人主张;如过债权转让数额超过了发包人欠付的工程价款,受让人可再另行向承包人主张。
上文我们提到未经过最终结算的建设工程合同不影响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若发、承包双方的工程款经过结算,债权、债务关系会变得更加清晰明了,减少争议,更有利于受让人在债权受让后有效地实现债权。发包人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一般不会轻易确认债权转让,找出各种理由来抗辩,如提出工程质量、尚未结算等等理由来拒绝支付债权转让约定的工程款,此时,承包人不可避免地再次卷如纠纷。因此为了避免诉累,承包人在转让债权之前,最好对欲转让的工程款项进行结算。
债权人在对债权转让时,务必完成法律规定的“通知义务”。《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实践中,涉及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证明已经有效的通知了发包人?因此,在通知时,最好选用书面的形式,并且长期保存,若诉讼发生时,可证明已经通知过发包人。另外,通知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协议的内容,发包方欠付工程的具体数额,和对该笔价款享有的权利。本案中,承包人在通知发包人时,不仅将债权转让协议以书面形式由EMS承运,还将通知的过程进行公证,诉讼过程中,发包人提出未收到该通知的抗辩,也未被采纳,从而减少承包人自身面临陷入纠纷的风险。
建设工程债权转让是一个多层面、多维度的法律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合法性、程序、合同影响及税务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如果您遇到相关法律实务问题,建议咨询律总管本页面的专业律师,以获得最准确和权威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