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官司怎么打
导读:
继承遗产纠纷诉讼应准备哪些证据: (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收集遗产继承纠纷的证据材料,如: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嘱是否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3、被继承人遗嘱里是否有遗赠,确定适用何种继承的顺序:1、被继承人是否立有遗赠抚养协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在法定继承方式中,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就是要先明确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在法定继承方式中,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子女的话分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赡养子女以及继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需要注意几点。明确管辖法院。当事人只有选择正确的法院,其案件的起诉才会被人民法院受理。继承案件一般是由被告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继承纠纷案由包括: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当事人应该在民事诉讼状中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准备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尽量要寻找原件。收集遗产继承纠纷的证据材料,如: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的证据等。
确定适用何种继承的顺序:
1、被继承人是否立有遗赠抚养协议?赠抚养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被继承人是否立有遗嘱?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被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的情况?遗嘱是否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3、被继承人遗嘱里是否有遗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4、如果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遗赠);或者遗赠扶养协议、遗嘱(遗赠)无效;或者遗赠扶养协议、遗嘱(遗赠)相关人放弃继承;则依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常见的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原因有:1、不具备遗嘱的形式要件;2、遗嘱内容含糊、不明确、有歧义;3、立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4、立遗嘱人受欺诈、胁迫订立遗嘱;5、遗嘱中处分的不是属于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6、财产发生变化后没有及时变更遗嘱;7、没有给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留下必要的份额。
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据
1. 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津贴、丧葬费;
2. 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主要包括商品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自建房、小产权房、厂房、店铺、酒店式公寓等不同性质的房产。有单独产权证书或虽未取得产权证书但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
3. 车辆、贵重私人物品等价值较大动产(车辆、珠宝首饰、贵重家电等动产);
4. 银行存款;
5. 租金、政府津贴、农村集体组织红利等生产、经营性收益;
6. 股权及其收益;
7. 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
8. 投资型保险;
9. 知识产权的收益;
10. 其它财产。
继承遗产纠纷诉讼应准备哪些证据:
(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9)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
(10)其他证据。
因遗产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遗产继承纠纷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不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何确定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如果原告选择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起诉,当被继承人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应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不能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具体地点为准。不能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以其户籍地为死亡时住所地。
如何确定遗产所在地?
如果原告选择在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当被继承人遗产(动产或不动产、股权等)涉及到跨区域时,遗产中有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有多项的,以主要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被继承人有多个遗产,且各遗产价值相差不大或无法直接判断时,如何确定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所在地?原告起诉时应明确诉讼标的物的价值及具体的诉讼请求。继承纠纷案件中,诉讼标的物(遗产)价值不明确的,可要求当事人进行预估,立案法官只需对原告主张的财产价值进行初步审查,并按当事人主张的遗产价值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对于影响管辖的相关主要遗产价值,原告的主张明显高于或低于实际价值,应依实际价值确定管辖。
房产继承是指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被继承人的房屋须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使用权房、小产权房以及他人名下房产不能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对于共有房产需要析产,即析出被继承人名下房产份额,然后再继承。如果有遗嘱或者遗赠的,先按照遗嘱或者遗赠办理;遗嘱或者遗赠无效或者未处理部分房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房产继承纠纷的管辖法院包括:
1、被继承人(即去世的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有经常居住地且能够证明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如果被继承人在多个行政区域内均有遗产,需根据遗产在各个行政区域的分布情况,确定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房产继承诉讼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
1、 当事人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户口簿、单位或居委会证明);
2、 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当提交结婚证、户口簿或者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应当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 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5、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具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者提供被继承人医学死亡证明;
6、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派出所开具亲属关系证明;
7、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外籍继承人需要提供经过公证书予以认证;
8、被继承的房产证(产调信息、有无抵押的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
9、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审判实践中,如无遗嘱的情况下,一方死亡,夫妻共同房产的一半应归配偶所有,另一半应归全部继承人继承。如果配偶在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房产转移登记,如受让人不属于善意取得,则应认定为无权处分,房产登记行为应属无效。该种情形下,如直接进行继承诉讼,则由于房产已登记在案外人名下,法院有可能不予处理。
在审判实践中,可否直接提起继承诉讼?还是应当先提起合同无效诉讼再提起继承诉讼呢?在实践中有:一、先提起合同无效诉讼,再提起继承诉讼。二、先提起继承诉讼,房产暂不予处理。三、一并提起合同无效和继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