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建设工程必须经过招标程序吗,否则有什么后果?
导读:
商品房建设工程必须经过招标程序吗,否则有什么后果?
招标投标在建筑领域一直是被重点关注的方面,但现实中仍有部分企业在商品房施工过程中未进行或未实质进行该项程序,同时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简化程序,在地方政策中将民营企业建设工程改为不强制招投标程序仅合同备案即可。那么,商品房建设工程必须经过招标程序吗,否则有什么后果?
网友咨询:商品房建设工程必须经过招标程序吗,否则有什么后果?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刘金玲律师解答:
根据《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另外,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由此可以看出,商品住宅建设工程因为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商品房建设工程必须经过招标程序。
刘金玲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所以说,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未经招标或者串通投标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在国土部门工作8年,担任青岛规划部门法律顾问11年,从事律师事业18年,自2006年起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有丰富的房地产、公司、行政事务非诉及诉讼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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