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功能是什么,什么时候返还?
导读: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功能是什么,什么时候返还?
在建设工程上,施工方在竣工时一般会给付一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质保金是一笔不小数字,当下建筑行业步入了微利时代,质保金有可能是承包人的全部利润。但在施工企业或者实际施工人提起返还保修金之诉时,业主单位往往以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如漏水、开裂等,且屡次修复无法改善或保修期未届满等理由提出质保金返还条件不成就。那么,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功能是什么,什么时候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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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王庆律师解答: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质量保证金指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的资金。据此,质量保证金性质上是对承包人承担维修责任的担保,如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间内不履行维修义务,发包人可自行维修并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在保修期内不履行维修义务,发包人无质量保证金等法定限制措施,需另行向承包人主张维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建筑行业中建设单位依照约定收取的一种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工程尾款时按照一定比例预留,专门用于保证维修建设工程的一笔款项。
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督促建筑业企业提高施工水平、优化施工方案、减少质量缺陷、履行保修义务具有重要意义,在建设工程实践中被广泛应用。通过在工程价款中预留一部分资金来约束施工方履行工程维修义务,可以避免出现发包方、施工方互相推诿或者缺乏资金维修的情况,也可以提高施工方的质量意识,促进其优化施工方案、提高施工质量。
王庆律师解析: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3年后返还,则违反上述约定,视为对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没有约定。
如果双方对于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一般会尊重当事人的的意思自治,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期限判定是否支持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所以,当事人约定的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应不超过2年,缺陷责任期届满,质量保证金应返还,当事人约定的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期限超过2年的,超过部分不能认定为缺陷责任期。
王庆律师是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从业律师20年。执业宗旨:立足北京,服务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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