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纠纷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导读:
拖欠工程款纠纷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在最近的这些年间,国家发展飞速,工程建设也如火如荼的开展着,但是随着工程的开展,随之也出现了拖欠工程款的问题,那么拖欠工程款的纠纷,应该去哪个法院上诉呢?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杨承波律师解析。
拖欠工程款纠纷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其中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杨承波律师补充:
拖欠工程价款要支付利息吗
从法理上讲,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当自工程欠款发生时起算,但由于建设工程是按形象进度付款的,许多案件难以确定工程款欠款发生之日,因此,各级法院对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应当从何时计付,认识不一,掌握的标准也不统一。有的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起算,有的从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起算,还有的从终审判决确定工程价款给付之日起算,为了统一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付时间,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的时间点即为应付工程款的时间,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这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同履行情况,把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分为三种情况。建设工程是一种特殊商品,建设工程的交付也是一种交易行为,一方交付商品,对方就应当付款,该款就产生利息;建设工程因结算不下来而未交付的,为了促使发包人积极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主要义务,把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作为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当事人因结算纠纷起诉到法院,承包人起诉之日就是以法律手段向发包人要求履行付款义务之时,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权益应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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