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如何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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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申请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婚姻当事人的另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相关材料。
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受理机构查验上述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应当撤销该婚姻的,宣告结婚证作废。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涉及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