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导读:
随着建筑施工不断发展,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因为某些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作为建筑施工过程中长期存在的频发事故,其发生比例更是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接下来,关于工程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的详细内容,就由大律网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不满300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2、重伤2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2人以下;
2、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报告。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第十三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相关法条
1、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如实上报,不得隐瞒和缩小,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不按要求上报,或己报告但未经上级批准擅自处理者。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自行修改设计或用其它手段掩盖实情不如实上报者。有意缩小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2、第二十九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有关领导、工程部门、技术部门、质量部门及有关部门都要亲自参加调查研究和处理。
3、第三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后,影响结构安全、改变外形尺寸和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其处理方案及措施需经设计单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