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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国家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任冰峰律师2021.11.09202人阅读
导读:

刑事案国家赔偿范围如何确定,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行政与行诉,法律知识大律为您提供快捷、高效的在线律师咨询、在线委托律师等服务。

一、刑事案国家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刑事赔偿范围中侵犯人身权的赔偿限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

二、行政赔偿的慨念及范围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主要组成部分。

1、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孙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大石桥市###############。

联系电话:########。

赔偿义务机关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大石桥市石桥管理区xx路步行街内,法定代表人####,院长。

请求事项

依法赔偿赔偿请求人房屋被拆除直接经济损失及因依法维权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支出共计人民币元。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1月###日,大石桥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大政补决字【2011】第####号征收补偿决定,在大石桥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签约期限内,赔偿请求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能就征收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2012年5月10日,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大行执字第#######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后2012年月日赔偿请求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赔偿请求人不服,依法提出申诉,2016年5月10日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行再#####号行政裁定,依法撤销(2012)大行执字第#####号《行政裁定书》。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错误的作出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并实施司法拆除的行为,致使请求人面积为㎡的房屋被拆除,给请求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了请求人的财产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之规定,请求人作为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依据该法第七条,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现请求人向贵院申请国家赔偿,请贵院依法作出处理。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请求人:

20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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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的个人债务是:1、一方的婚前所欠债务的;2、婚前双方约定一方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4、婚前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债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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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工作需要原则。确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首先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应简单地把知悉国家秘密视作一种政治待遇,或者把行政级别作为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依据。将工作需要作为知悉国家秘密的前提条件,是国际通行做法。2.最小化原则。在可能的情况下,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应当最终限定到具体人员。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第九条 密级确定以后,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纠正。第十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1、绝密级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2、机密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3、秘密级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其他机关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可以在其主管业务方面行使前款规定的确定密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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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违约赔偿的范围具体应根据下列标准予以确定:1、一般根据实际损失确定;2、实际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且不得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怎么确定个人借款利息,借贷利息的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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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怎么确定个人借款利息,借贷利息的范围是什么?

    内容: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怎么确定个人借款利息,借贷利息的范围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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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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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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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一是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居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在一起共同生活。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刑事案国家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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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刑事案国家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内容:刑事案国家赔偿范围如何确定,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行政与行诉,法律知识大律为您提供快捷、高效的在线律师咨询、在线委托律师等服务。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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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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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过下列方式可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概括式,即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一个抽象标准;列举式;即具体列明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以及二者相结合的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 北京刑事案件收费标准(北京市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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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北京刑事案件收费标准(北京市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内容: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印发,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规定了刑事案件、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等收费标准,(三)再审、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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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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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内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只限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后所得的财产。即从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如果不能证明应归其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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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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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债务包括合同债务、侵权债务等。被继承人有债务的,所有继承人应当在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债务。超过一部分可以自愿偿还。
  • 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如何确定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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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如何确定

    内容: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指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情理上应由夫妻个人使用、支配、处理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可凭取得上述费用的合法文书等证明。(三)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时间10年以内,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以及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六)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夫妻一方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七)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个人所有。那么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如何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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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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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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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确定个人借款利息,合法的借贷利息范围是怎样的?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如何确定个人借款利息,合法的借贷利息范围是怎样的?

    内容: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非法利息如何处理1、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如何确定个人借款利息,合法的借贷利息范围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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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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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业限制的范围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竞业限制的范围是与用人单位是相同类型或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员工自行创建的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婚前财产继承权如何确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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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婚前财产继承权如何确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内容:婚前财产继承人具体为以下三类: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夫妻特有财产除前四项的规定外,还包括其他一些财产和财产权利。那么婚前财产继承权如何确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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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被抚养人范围如何确定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民法典中被抚养人范围如何确定

    内容:强制执行的办法:一是提取、扣留被申请人的储蓄存款或工资等劳动收入。如请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协助从工资中按月扣除;二是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是指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那么民法典中被抚养人范围如何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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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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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债务纠纷法院管辖范围是怎么确定的?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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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个人债务纠纷法院管辖范围是怎么确定的?

    内容: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个人债务纠纷法院管辖范围是怎么确定的?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这较以前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作出了较大的改变。和第二十二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个人债务纠纷法院管辖范围是怎么确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2.09279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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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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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物抵债的范围有哪些规定 以物抵债的金额确定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以物抵债的范围有哪些规定 以物抵债的金额确定

    内容:第十三条根据法院和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以物抵债,确定抵债金额的依据是该生效法律文书。第十四条债务人和银行约定以物抵债的,抵债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以不动产、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抵债的,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为底价,与债务人协商确定该不动产或机器设备的抵债金额。那么以物抵债的范围有哪些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2.09391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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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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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律师费多少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离婚律师费多少

    内容:离婚律师费多少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那么离婚律师费多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2.11529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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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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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内财产约定不明时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婚内财产约定不明时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内容: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孙某的现住房是其在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而且其主张购买该房屋已经告知李某缺乏证据支持,因此法院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了分割。同时,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需要法院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故本案中李某以孙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存在错误为由,要求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那么婚内财产约定不明时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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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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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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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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