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投资实际利率如何计算
导读:
债权投资利息调整属于资产类科目,债权投资实际利率如何计算,关于这个问题一直被各位会计们所关注。大律网专业律师在文中为大家进行了讲解与分析,账务处理方面可以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下设置一个其他债权投资科目,具体的核算方法请仔细阅读全文。
债权投资实际利率如何计算
公司进行除债券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比如超过一年以上(不包含一年)的委托贷款,可以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下设置“其他债权投资”明细科目来核算,另外,公司还应在该明细科目下设置“本金”和“应计利息”两个三级明细科目来进行核算。
1、公司进行其他债权投资时,根据实际支付的价款:
借: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本金)
贷:银行存款
2、每期结账时,按其他债权投资应计的利息:
借: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贷:投资收益
3、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本金)
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4、投资收益,如果出售金额小于长期债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借:银行存款
5、投资收益:
贷: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本金)
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不良债权利息计算时重点关注如下问题:
(1)不良债权转让相关方的主体资格。《纪要》第九条所指受让人明确为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所指债务人为国有企业债务人。适用第九条的前提应当首先是上述两项主体条件同时满足,不应依照[2009]民二他字第21号答复认为非国有企业债务人所涉不良债权转让亦可一概适用《纪要》;
(2)案涉不良债权的具体性质。《纪要》第九条适用的不良债权转让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和商业性不良债权,但并非除此之外的其他不良债权转让因此一概不适用《纪要》。在实务工作中应当做到详细梳理案涉不良债权产生与历次转让的具体时期和转让主体,确定其是否处于《纪要》的涵摄范围内;
(3)注意不良债权多次转让的通知效力与诉讼时效问题。《纪要》规定国有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的规定以公告方式送达催款通知或债权转让通知以中断诉讼时效,但受让人再行转让的不适用相关规定。实务案件中若案涉不良债权转让存在多手转让情形的,尤应注意多手转让中每一前后手转让中合同与时效中断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