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有何异同
导读:
众所周知我国是严厉禁止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行为的,因为这严重破坏了我国婚姻自由的原则,是社会与法律所不能容许的行为。因此接下来将由在线律师咨询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有何异同的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众所周知我国是严厉禁止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行为的,因为这严重破坏了我国婚姻自由的原则,是社会与法律所不能容许的行为。因此接下来将由在线律师咨询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有何异同的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有何异同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姻事实强行包办。不同之处在于:买卖婚姻以索取大量财物的目的,包办婚姻则此无此特征。由此可见,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在包办婚姻的范围之内。
二、包办婚姻的法律救助
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法还规定,包办、买卖的婚姻都属于可撤销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如果是受胁迫的一方提出撤销婚姻请求,应自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如果超出了上述期限,对于包办、买卖引起的离婚纠纷,如果当事人共同生活的时间不长,或虽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但确实未建立夫妻感情的,应当准予离婚。而对于包办、买卖婚姻的第三者,应分情况而论,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况严重的,构成犯罪,应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予以刑事处罚。
根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包办婚姻和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结婚的买卖婚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应准予离婚”。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意见》第17条的规定:“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离婚时原则上依法收缴。”“原则上”是指一般的情况下,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变通。
三、包办婚姻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在包办婚姻的范围之内。以上便是咨询律师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对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有何异同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