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为什么只能由债务人提出
导读:
企业破产法,包括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三大制度,和解协议应当经过所有当事人的一致同意方可生效,而破产和解是按照和解协议调整债务人的债务、减轻债务人的负担,促使债务人恢复生机。那么,破产和解为什么只能由债务人提出?看下大律网律师的专业解答。
破产和解为什么只能由债务人提出
破产的三种形式:清算、和解、重整中,和解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因为和解的目的是避免债务人破产清算,故应该债务人去积极的争取,如果债务人没有意愿,及时其他主体能申请和解,也是起不到效果的。另外和解其实说白了就是求债权人减免一下债务,只有债务人对自己最了解,只有他才知道自己企业还有哪些可以存续下去的价值,和解能如何给债权人带来比清算更有利的结果,所以法律规定和解只能由债务人提出。
因为和解程序是为了保护债务人,一旦和解达成一致,债务人就获得了一定时间的喘息机会。也就是说是对债务人有利的制度。
私下和解模式
1、执行前和解模式:
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双方私下签订和解协议,被告愿意分期付款。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由两种选择:可以根据原审判决申请执行,也可以根据和解协议约定的利息另行起诉。
2、执行后和解模式:
申请执行后,双方私下签订和解协议,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时,要保留好票据,在法院做交执行款物手续,如果忽略去法院办理手续,将会造成多支付本金、利息以外的加倍履行债务利息。
3、执行后代履行模式:
申请执行后,双方私下签订和解协议,另有其人愿意代替被执行人还款,这种情况,多数是基于胁迫状态下才愿意代履行,保留好证据,以备后期救济。
4、执行后担保模式:
申请执行后,双方私下签订和解协议,担保人签字时要注意,一般保证?连带保证?人保?物保?担保期间?等等问题均要考虑周全,无论是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还是担保人,都需要考虑清楚再进行签字
个人破产程序分为几种债务人又当如何选择呢
个人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和和解,都有不同的规定,债务人在申请破产时应当认真选择破产程序。其中,破产清算程序是最为严格的,债务人从破产程序启动到免责考察期结束,至少三到五年的破产期间内,绝大部分财产和收入都要由管理人接管并用于清偿债务,通过破产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这意味着,债务人要过上几年的“紧日子”,必须严格遵守条例规定的各项义务,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否则就不能免除债务。相对而言,我们更倡导进行重整与和解程序,这会给了债务人相对轻缓的债务减免机会。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计划开展协商谈判,取得债权人会议认可并经法院裁定后,达到债务减免的目的。获得经济重生所需的时间大大缩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