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释明权在自诉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运用
导读:
试论释明权在自诉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运用
【摘要】释明权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于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权利的保护等都具有重要意义。由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释明权的研究与行使仅仅局限于民事诉讼中。很多从事
(自诉)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官虽然知道释明权的存在,但因对释明权的认识模糊,不敢行使释明权或者不能正确行使释明权。
【关键词】自诉刑事案件;释明权;运用情形与方法;原则。
根据法官和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诉讼模式一般分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类刑。所谓当事人主义是指当事人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所谓职权主义是指法官在诉讼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由于我国诉讼制度受封建专制制度和前苏联法律制度的影响,多年来一直实行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服务于经济的法律制度也发生了变革。就诉讼模式而言,总体上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释明权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融合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内容的表现,是对辩论和处分原则的补充和强化,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所提倡的心证公开及心证客观化,体现了司法强制权对人权的尊重。
一、对释明权的理解
1、释明权的概念。所谓法官释明权,是指诉讼过程中,法官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陈述的意见或提供的证据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的情形下,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发问、提醒、启发或要求当事人对上述事项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修正的诉讼行为。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释明权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在相关条款的表述中含有类似释明权的意思表示。
2、释明权的法律特征。从释明权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释明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行使释明权的主休是法官;2、释明权只能在审判过程中使用;3、释明权的行使须有当事人陈述不明确、不恰当、不充分的前提存在;4、行使释明权不能背离法官中立原则,仍应受当事人主义的限制;5、释明权体现了法院职权与当事人主义的交错使用,是为达到公正并迅速裁判的诉讼目的;6、释明权是法官诉讼指挥权的一部分,既是法官可以行使的权利,同时也是法官应当履行的义务。
4、释明权的范围。概括起来主要有:一是针对举证,在当事人的举证不能、不充分、不准确时,通过行使阐明权,让当事人改正、补充或提供新的证据。很明显,这是在当事人举证之后,法官对证据审查后对当事人的释明。二是对法律理解不能、不正确而影响主张、诉求正确的释明。三是对诉求的释明,即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主张不明确、不正确的释明。后两种释明即可发生在法官收到当事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之后进行,也可在庭审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