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案件抗诉程序修改
导读:
刑事申诉案件抗诉程序修改
最高人民检察院拟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7条,即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需要提出抗诉的办理程序进行修改,现正在进行积极调研。借此机会,笔者根据多年的刑事检察和控申检察工作经验,对该条款的修改问题作一评析。
一、现行刑事申诉案件抗诉办案程序的弊端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7条规定: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申诉初审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出抗诉意见,连同案卷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审查。审查起诉部门经审查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根据这一规定要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对刑事申诉案件的一般办理程序是:先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申诉案件进行受理与审查,认为有抗诉必要的提出抗诉意见,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移送公诉部门进行审查。公诉部门经审查认为确需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由公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从这样一种办案程序可以看出,由于刑事申诉案件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时一般相当慎重。但按照这一程序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存在许多问题:一是办案环节多。先是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案件进行受理、复查、提出抗诉意见,后是公诉部门进行审查、复查、抗诉,两个部门均要经过审查、审批、提请、决定等程序,十分繁琐。二是办案时间长。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刑事申诉复查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案情复杂的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公诉部门的办理期限是包括在内还是另行计算,法律规定较为模糊,实践中往往是申诉作出决定三个月,审查抗诉一个月,再加上法院审理与退回等诉讼过程,案件所需要的讼诉时间相当长。三是办案成本高。刑事申诉案件要经过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初审和公诉部门的审查,为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两职能部门都必须全面依法审查,导致案件讼诉成本增加。四是权责分配不合理。在办理申诉案件的过程中,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一方面需承担说服申诉上访人息诉罢访的责任,另一方面只能提出抗诉意见,没有直接抗诉的职责与权限,即有责无权。同时,由于控申检察部门与公诉部门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时往往存在认识差异与工作分歧,从而影响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整体协调性,不利于涉法涉诉等问题的及时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