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男子在宁波杀害中国女大学生,应当受到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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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6月14日在浙江宁波发生一起外籍男子杀害中国女子的刑事案件,此事引发社会关注和热议。目前,该男子已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作案工具及相关物品已经找到,当地检察机关也已介入。据警方通报,该男子供述因感情纠纷而行凶。
本案为何引起社会关注?
笔者认为,本案之所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因为本案是涉外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能否公平受到法律的惩罚?
二是因为本案是大学师生之间引发的刑事案件。据死者父亲在网络上发帖,该男子是某大学的黑人外教,被害女生是该大学的学生,年仅23岁。外教因追求该女生被拒,打电话约女生到小树林而残忍将女生杀害。
三是女生被残忍杀害,凶手确实可恶。被害女生年仅23岁,在校读书每年都拿奖学金,可见其学习优秀。如果不被杀害,将来很可能是国家人才。这样年轻的年龄被杀害,确实可怜!对被害人的家庭来说,也是一个悲剧和不幸。因此,一定要严惩凶手,伸张公平正义!
法律分析: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刑法里面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是仅次于罪刑法定原则之后的第二大原则。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刑法领域的具体化。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何为法?平之如水,一碗水端平,所以“法”字含有三点水,意思是要做到公平;对于任何人违法犯罪,都要予以追究和惩罚,所以“法”字含有“去”字边,意思是惩罚和正义。因此,任何人都平等适用法律,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注意,刑法是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但并不意味着法律反对一切特权。也就是说,法律允许有法律认可的特权。比如,涉外刑事案件,还有一个例外,就是外交特权和豁免权问题。刑法第十一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就是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也就是说,对于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而不是通过刑事司法途径解决。这是法律允许的特权。因此,对于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只要他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则一律适用中国刑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在中国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刑罚。
属地管辖权:最优管辖权
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之下,就涉及到我国刑法的管辖权问题。换句话说,如果没有管辖权,那么我国刑法就管不到,就不能对有关犯罪进行追究。因此,管辖权问题是刑事责任追究的先决问题。关于管辖权种类,有四种: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所谓属地管辖权,是指凡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都一律适用中国刑法管辖【前面提到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例外情形除外】。所谓属人管辖权,是指凡是中国人在外国触犯中国刑法而犯罪的,都适用中国刑法管辖,但按照中国刑法最高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国公职人员和军人在外国触犯中国刑法而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管辖。所谓保护管辖权,是指外国人在外国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的,按照中国刑法规定最低刑在三年以上的,适用中国刑法管辖,但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所谓普遍管辖权,是指对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中国刑法。在我国汉朝时期就有一句名言对保护管辖权进行了生动表达:“明犯强汉者,虽远必诛!”我国唐朝时期对于“化外人”犯罪问题,实行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原则。《唐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唐朝领域内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唐朝领域内犯罪的,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属地管辖权是上述四类管辖权里面的最优管辖权,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我的地盘我做主”,凡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没有法律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都一律适用中国刑法,都由中国司法机关予以侦查、起诉、审判、执行。而对于中国人在外国犯罪,或者外国人在外国对中国国家或中国公民犯罪,或者中国依据参加的国际条约打击犯罪而犯罪地不在中国领域内的,都因为需要涉及到引渡或外交途径解决等问题,都没有属地管辖权这么便利、快速。
司法主权
司法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在中国领域内,中国公民犯罪的,当然适用中国刑法管辖;外国人犯罪的,也适用中国刑法管辖,而不是不管辖或适用外国法律管辖;对于外国人的审判,必须使用中国的语言,不能使用英语或其他外语审判(当然,外国人如果听不懂,可以给他提供翻译)。这些都是司法主权的体现和贯彻。回顾历史,在清朝末期,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出现了“治外法权”现象,即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不适用清朝法律管辖,而适用外国法律、由外国法庭进行审判,清朝的衙门管不到!司法主权的丧失,是国家的耻辱、人民的悲哀!新中国是独立自主的主权国家,不是丧权辱国的清朝,因此,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必须平等适用中国法律,除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以外,都必须接受中国司法机关的追诉、审判,都必须接受中国刑法的惩罚!这是关系到我国司法主权的原则问题。
结语
本案外国男子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残忍杀害年仅23岁的中国女大学生,触犯了中国刑法,其不是外交代表等外交人员,依法不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应当接受中国司法机关的追诉和审判,应当接受中国刑法的制裁。情感纠纷不是犯罪的理由和借口,凶手应当受到中国法律的严惩!这是中国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属地管辖权的要求,也是中国司法主权的要求。但愿死者安息,家属节哀、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