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豁免需要走什么程序

导读:
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力,对债权可以进行追讨也可以进行豁免,最值得注意的是,债务的豁免一般是发生在企业之间,私人债务是很少豁免的。那么,债权豁免需要走什么程序下面由大律网专业律师为大家进行解释。
债权豁免需要走什么程序
债务人对于取得的豁免债务在会计核算上计入资本公积项目,不计入企业获得的一项收益,体现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借:应付账款/借款贷:资本公积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也称债权债务的全面转移,它是指某人的债权、债务全面转移给另一人或数人。这种情况只有在公民的继承和法人的合并或分立时发生,公民继承时,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便由继承人全面承受,只在债务的价值超过遗产总值时,才有可能发生债务的消灭。如有两个以上的继承人时,便由他们协议分担。
为什么可以免除这方面的部分债务
因为我国只要的银行是由国家控股,并且政府具有一定的行政干预权,所以,在超过还款期限而引起诉讼的时候,通过国有股东、上市公司、司法部门和银行四者的协调,可以进行豁免。
哪些情况可以豁免债务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系统规定执行豁免制度,只是在一些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对执行豁免有所涉及。
现实中,由于经常出现债权人将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完全归责于法院,不断上访、纠缠的事件,执行法院、执行法官不得不运用一切法律强制手段,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申请人的债权;法院对于所有被执行人都几乎采取相同的执行措施,竭尽拘留、罚款、查封、扣押之能事,即使不能执行到位,也能可以穷尽手段为由告慰天下,进而取得债权人的谅解。
然而,法院在拘留确无履行能力的债务人时,在扣押债务人赖以生存的基本物品时,在夜深人静伏击被执行人时,是否顾及了债务人的基本人权保护?这种不分青红皂白、粗暴的执行手段,侵犯了债务人的基本人权,表面上保护了申请人的权利,实质是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不能平等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建立执行豁免制度,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现有法律对执行中豁免财产范围的规定较为模糊和缺乏,法院对此认识尺度也不一,继而执行不当导致了执行工作陷入被动局面,不能很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因此很有必要对执行豁免制度进行讨论,以便统一认识、准确执行,促进我国执行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所谓保费豁免,是指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某些特定情况下导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时,由保险公司获准,同意投保人可以不再缴纳后续保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失去工作能力意味着收入锐减,如果保单附加了保费豁免功能,就会避免因为失能而带来的经济困难,保费不用您再缴纳,而保单的保障依然有效,包括现金利益的领取也依然有效。所以保费豁免相当于为您的保单再加了一份保险,是保险中一种人性化的功能。
债务重组豁免债务是否要缴税
需要。
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债务人被豁免的债务发生时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单纯从会计处理来看,表面上被豁免的债务涉及不到税收。但是,由于税收与会计处理在债务重组业务方面存在差异,就形成当债务人得到债务让步时必须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六条,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债权人豁免债务的账务处理
企业获得债权人豁免的债务时,应按照豁免的债务金额,借记“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以及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零六条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