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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知识谈谈公房使用权的继承问题

刘晓红律师2021.11.24264人阅读
导读:

其次,能够取得公房使用权的条件必须是为单位服务达到一定的期限,所分配住房的面积与劳动者工龄、职务级别、贡献大小、家庭人口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房使用权名为租赁,实质具有实物工资的意义,所谓公房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以名义上租赁,实质上是福利分配所取得的对国家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房屋低于市场价租赁的权利,公有房屋使用权的承租人,必须是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其所分得的房屋面积大小与其工龄、职务级别、贡献大小、家庭人口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由此建立起的职工与单位或者国家房产管理部门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住房所有权归国家或单位所有,职工低租金使用。

谈谈公房使用权的继承问题根据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性质,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无论是基于单位分配而获得的公房使用权还是通过市场交易而取得的使用权,均应允许继承。在发生继承争议时可参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精神处理。即:各继承人就作为遗产的使用权房屋的价值及归属达成协议,按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各方均主张作为承租代表人承租房屋的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使用权的,就价值不能达成一致的,可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使用权作出评估,取得房屋使用权的一方应按继承份额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使用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公房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公房租赁使用制度的产物。近几年来,国家住房政策发生巨大变化,公房越来越多地出售给公房承租人,特别是自1998年起,国家停止了住房实物分配,转向货币工资分配,公有住房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这也是《物权法》中未涉及此问题的主要原因。在房地产案件纠纷中,因公房使用权交易而产生的纠纷占相当高的比例。此类案件政策性强,可供参考的法律法规几乎没有,已经成为房地产案件的一个难点。所谓公房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以名义上租赁,实质上是福利分配所取得的对国家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房屋低于市场价租赁的权利。包括产权属于房产管理部门所有的直管公房和产权属于单位所有的自管公房,这种单位福利分房制度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福利性住房分配的体现。公有房屋使用权的承租人,必须是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其所分得的房屋面积大小与其工龄、职务级别、贡献大小、家庭人口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由此建立起的职工与单位或者国家房产管理部门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住房所有权归国家或单位所有,职工低租金使用。关于公房使用权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分歧很大,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看法有:(一)债权说。债权说认为,国家作为公房的所有权人,授权有关的房产管理部门将公房出租给职工使用,并收取租金,在国家与职工之间形成一种租赁合同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房使用权仍然为一种债权。持反对观点的人认为,公房使用权有别于合同法意义上的租赁权。能够成为公房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城镇居民中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的劳动者,其他居民无法获得这种使用权,而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则无此限;其次,能够取得公房使用权的条件必须是为单位服务达到一定的期限,所分配住房的面积与劳动者工龄、职务级别、贡献大小、家庭人口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房使用权名为租赁,实质具有实物工资的意义。公有住房使用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所以说,公房使用权不等于租赁权。(二)居住权说。居住权,顾名思义,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房以及其他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乃至收益的权利。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日本等国的民法典中现在是明确认可居住权的。我国在物权法中没有对居住权加以明确。主要原因是:居住权的适用面很窄,基于家庭关系的居住问题适用婚姻法有关抚养、赡养等规定,基于租赁关系的居住问题适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而且,居住权大多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救济渠道加以解决。居住权是建立在私人所有权基础上的为特定个人设定的一种权利,且不得将使用的房屋出租、转让或进行其他处分,因此也不能把公房使用权同居住权相提并论。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获得,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取得。主要为生活中的弱者一方设立,具有扶助、赡养、关怀的性质。比如,房屋的所有人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使房屋由其子女继承,但在遗嘱中却规定由其配偶或其他人享有居住权;家庭在分家析产时,可以把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分配给某特定的人,但同时对需要房屋的保姆设定居住权;再如,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规定,离婚后房屋所有权归属于男方,但女方应对其中一间房屋享有居住权。(三)所有权说。公房租赁是依据变相工资分配方式建立起来的租赁关系,不是真正合同法意义上的租赁关系,这种使用权具有所有权性质,本质是物权,即民事主体以自己劳动获得的权利,就象劳动报酬一样。从字面上讲,公房使用权不是所有权。如果将公房使用权作为所有权,将有一个回避不了的问题,即国家或单位作为产权人的地位问题。在实践中,《公有住房使用权证书》上明确公房使用权人为承租方,而且在证书的首页上也明确了房屋所有权单位。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房使用权还不是所有权,只有按照现行的有关房改政策,公房使用权人出资(包括用工龄等折算)购买房屋产权后,才能演变成为所有权。

谈谈公房使用权的继承问题根据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性质,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无论是基于单位分配而获得的公房使用权还是通过市场交易而取得的使用权,均应允许继承。在发生继承争议时可参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精神处理。即:各继承人就作为遗产的使用权房屋的价值及归属达成协议,按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各方均主张作为承租代表人承租房屋的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使用权的,就价值不能达成一致的,可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使用权作出评估,取得房屋使用权的一方应按继承份额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使用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公房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公房租赁使用制度的产物。近几年来,国家住房政策发生巨大变化,公房越来越多地出售给公房承租人,特别是自1998年起,国家停止了住房实物分配,转向货币工资分配,公有住房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这也是《物权法》中未涉及此问题的主要原因。在房地产案件纠纷中,因公房使用权交易而产生的纠纷占相当高的比例。此类案件政策性强,可供参考的法律法规几乎没有,已经成为房地产案件的一个难点。所谓公房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以名义上租赁,实质上是福利分配所取得的对国家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房屋低于市场价租赁的权利。包括产权属于房产管理部门所有的直管公房和产权属于单位所有的自管公房,这种单位福利分房制度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福利性住房分配的体现。公有房屋使用权的承租人,必须是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其所分得的房屋面积大小与其工龄、职务级别、贡献大小、家庭人口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由此建立起的职工与单位或者国家房产管理部门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住房所有权归国家或单位所有,职工低租金使用。关于公房使用权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分歧很大,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看法有:(一)债权说。债权说认为,国家作为公房的所有权人,授权有关的房产管理部门将公房出租给职工使用,并收取租金,在国家与职工之间形成一种租赁合同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房使用权仍然为一种债权。持反对观点的人认为,公房使用权有别于合同法意义上的租赁权。能够成为公房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城镇居民中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的劳动者,其他居民无法获得这种使用权,而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则无此限;其次,能够取得公房使用权的条件必须是为单位服务达到一定的期限,所分配住房的面积与劳动者工龄、职务级别、贡献大小、家庭人口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房使用权名为租赁,实质具有实物工资的意义。公有住房使用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所以说,公房使用权不等于租赁权。(二)居住权说。居住权,顾名思义,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房以及其他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乃至收益的权利。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日本等国的民法典中现在是明确认可居住权的。我国在物权法中没有对居住权加以明确。主要原因是:居住权的适用面很窄,基于家庭关系的居住问题适用婚姻法有关抚养、赡养等规定,基于租赁关系的居住问题适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而且,居住权大多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救济渠道加以解决。居住权是建立在私人所有权基础上的为特定个人设定的一种权利,且不得将使用的房屋出租、转让或进行其他处分,因此也不能把公房使用权同居住权相提并论。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获得,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取得。主要为生活中的弱者一方设立,具有扶助、赡养、关怀的性质。比如,房屋的所有人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使房屋由其子女继承,但在遗嘱中却规定由其配偶或其他人享有居住权;家庭在分家析产时,可以把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分配给某特定的人,但同时对需要房屋的保姆设定居住权;再如,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规定,离婚后房屋所有权归属于男方,但女方应对其中一间房屋享有居住权。(三)所有权说。公房租赁是依据变相工资分配方式建立起来的租赁关系,不是真正合同法意义上的租赁关系,这种使用权具有所有权性质,本质是物权,即民事主体以自己劳动获得的权利,就象劳动报酬一样。从字面上讲,公房使用权不是所有权。如果将公房使用权作为所有权,将有一个回避不了的问题,即国家或单位作为产权人的地位问题。在实践中,《公有住房使用权证书》上明确公房使用权人为承租方,而且在证书的首页上也明确了房屋所有权单位。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房使用权还不是所有权,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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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亲属继承法问题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浅析亲属继承法问题

    内容:亲属法是受到法律和道德双重制约的是确定亲属关系的法律依据亲属继承法是描述亲属法与继承法相柔和的原理基本规则等等亲属继承的问题。具体内容请阅读下文了解浅析亲属继承法问题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广义的亲属法和狭义的亲属广义的亲属法是指调整婚姻、血亲和收养、监护等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纯粹的亲属法则是完全由调整亲属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构成的。妨碍婚姻家庭的犯罪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财产法中的财产关系以一切具有平等属性的自然人、法人为主体而亲属法中的财产关系以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为主体。那么浅析亲属继承法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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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诉讼中公房使用权如何分割?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诉讼中公房使用权如何分割?

    内容: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因此,夫妻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而不会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婚前一方即已取得公房承租权,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由于这一情况的发生只涉及到双方身份关系的变更,因此,不影响公房承租权归属,即这一情况下,承租权仍归该一方享有。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使用权归双方共有。那么[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诉讼中公房使用权如何分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11307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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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房能作遗产继承吗?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公房能作遗产继承吗?

    内容:律师解答:针对你的问题公房能作遗产继承吗,我是这样认为的,所谓继承,是指公民死亡后,继承人依据《继承法》规定,对死者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承受,其中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但这里的房屋,是指所有权归死者所有的私房,包括产权房和以标准价购买并已办理产权证的公房(俗称房改房),导读:《继承法》中规定的可被继承的遗产是死者个人合法财产,比如公民的房屋,未购买并办理产权证的公房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不是死者的个人遗产,自然不能继承,知识延伸:办理房屋继承手续需要的证明1,老人的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凡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

    李楠楠律师
    2021.11.24271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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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使用权的房屋(公房)能买卖和继承吗?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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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使用权的房屋(公房)能买卖和继承吗?

    内容:关于使用权房屋的继承问题,从法律角度上看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双方建立起的是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死者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而取得被继承财产的权利,继承的范围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拥有的合法财产,但作为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对该房屋只享有的使用权,而不具有所有权,如果死者生前对其居住的房屋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如租用的是房管局所有公房或租用其他私人拥有的房屋,则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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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24275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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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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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

    内容:说明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为了保障每户农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关于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有关规定;3、据此,农村宅基地不能算作遗产,故不可以继承;4、农村宅基地不得单独流转交易,并不代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也不能流转交易;5、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那么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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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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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公房可以继承?公房的使用权可以继承?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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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2021年公房可以继承?公房的使用权可以继承?

    内容: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2021年公房可以继承?公房的使用权可以继承?下面跟大律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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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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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中公房使用权的分割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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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离婚诉讼中公房使用权的分割

    内容: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离婚诉讼中公房使用权的分割(一)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那么离婚诉讼中公房使用权的分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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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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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有使用权的房子儿女能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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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只有使用权的房子儿女能继承吗

    内容:而公有使用权房,其所有人一般是房管局或房管局下述的事业单位,死者生前对使用权房只享有使用权,确切的说死者只是公有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因而生前对其居住的使用权房没有所有权,其子女或亲属不能将该使用权房作为死者的遗产来继承。如果其子女或亲属不具备成为该使用权房新的承租人的条件,则该房屋只能被国家收回。综上所述,使用权房不能直接继承。但是,通过间接操作的方法,仍然有两条途径可以实现使用权房的间接继承:第一种方法是,父辈或祖辈在过世前,先按照政策将使用权房买下,变成已购公房,已购公房属于私有财产,在死者过世后,即可由其子女或亲属继承。那么只有使用权的房子儿女能继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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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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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纠纷需要什么证据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继承纠纷需要什么证据

    内容: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了解到在继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需要证明法定继承的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需要几个方面。关于继承纠纷需要什么证据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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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房继承需要什么手续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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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公房继承需要什么手续

    内容: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新的承租人,(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确定变更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子女按他处住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承租人依合同所享有的承租权在内容上只包括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占有、使用权而不包括处分权这是基于对出租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而决定的,当承租人死亡时其承租权随合同的自动终止而消灭不能由继承人继承如果继承人希望能继续租住该房屋需要其与房屋所有人另行订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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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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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家庭知识谈谈公房使用权的继承问题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婚姻家庭知识谈谈公房使用权的继承问题

    内容:其次,能够取得公房使用权的条件必须是为单位服务达到一定的期限,所分配住房的面积与劳动者工龄、职务级别、贡献大小、家庭人口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房使用权名为租赁,实质具有实物工资的意义,所谓公房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以名义上租赁,实质上是福利分配所取得的对国家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房屋低于市场价租赁的权利,公有房屋使用权的承租人,必须是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其所分得的房屋面积大小与其工龄、职务级别、贡献大小、家庭人口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由此建立起的职工与单位或者国家房产管理部门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住房所有权归国家或单位所有,职工低租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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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方对其个人所有的部分,是可以处分的。为此,乙可以全部取得甲方的个人部分,即房子的一半。房子的另一半,由三个子女再平分。总之,乙可以取得大部分。
  • 婚后继承遗产房离婚时怎么分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婚后继承遗产房离婚时怎么分

    内容:继承遗产房产后离婚房产该怎么分割婚后继承的房产,如果以后离婚,离婚后是否要分给对方一半,要看得到住房是依照遗嘱指定个人继承,还是无遗嘱办理的继承。关于婚后继承遗产房离婚时怎么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11607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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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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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使用权房继承方法是什么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使用权房继承方法是什么

    内容:使用权房继承方法使用权房是计划经济和住房分配体制下的产物,俗称公房。使用权房不能直接继承。按照国家的规定,使用权房是无法直接继承的,不过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其实是可以作为间接方式继承的,但是前提也需要具备上文的两种条件,使用权房是作为国家的财产,如果想作为遗产继承,还需要想办法变成私有财产,只有这样私有的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也好,还是赠予都是合法的,但是变成私产也是需要有一定的程序,需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那么使用权房继承方法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1.311060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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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谈谈你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看法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谈谈你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看法

    内容:对再婚夫妻而言,做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处理将来双方各自儿女的抚养费、继承等问题。最后,不做“婚前财产公证”的夫妻在离婚时总会遭遇更多的麻烦。一家之言而所谓对婚前财产公证的恐惧,多半人并非把它看做钉是钉铆是铆的法律衡量,反而更多的是迫于情感上的难以接受,担心伤及情感。关于谈谈你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看法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11542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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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结婚了分户要什么手续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女结婚了分户要什么手续

    内容:女结婚了分户有什么手续户内成员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关系或者房屋产权变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可以提交居民户口簿原户主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结婚证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户内成员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关系或者房屋产权变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可以提交居民户口簿原户主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1)结婚证(2)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3)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不含夫妻间确权)(4)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不含夫妻间确权),(1)一家同居一处因结婚单独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2)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4)已办理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5)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结婚后女方的户口会被统一注销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到入户方属于大中城市的可能有一些限制条件可以具体参照不同城市的入户标准结婚后女方的户口会被统一注销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女结婚了分户要什么手续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户籍管理机关无权擅自更改和注销任何一方的户籍。

    周春花律师
    2022.01.15386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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