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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遗产信托成立与终结的情形

王学瑞律师2021.11.26117人阅读
导读:

2、管理遗产信托终结的情形信托机构在继承未定前管理遗产时,如继承人得到确认,并把遗产移交给了继承人,此项信托关系即告终止,继承人已定后管理遗产信托是指继承人虽然继承了遗产,但因种种原因不能自行有效地保护和经营其财产,以至无法运用这些财产提供自身的生活和教育费用,甚至使财产蒙受损失时,事先由遗嘱人或其亲属或法院指定或选任受托人,在遗产继承后的一定期限内代继承人管理遗产,有的遗产既无遗嘱可据,按法定继承,又一时找不到继承人,同样可以委托信托机构,办理管理遗产信托。

导读:本文继承法编辑介绍的是管理遗产信托成立与终结的情形是什么。

一、管理遗产信托的含义

管理遗产信托是主要以管理遗产为目的而进行的信托业务。此类遗嘱信托的形式主要是由于遗产继承问题引起的。管理遗产信托有继承未定前和继承人已定后两种情况。继承未定前的管理遗产信托,是在没有遗嘱、遗产继承存在纠纷或遗嘱中的继承人尚未找到的情况下,遗嘱中指定的受托人在处理分割遗产前暂时代为管理遗产。继承人已定后管理遗产信托是指继承人虽然继承了遗产,但因种种原因不能自行有效地保护和经营其财产,以至无法运用这些财产提供自身的生活和教育费用,甚至使财产蒙受损失时,事先由遗嘱人或其亲属或法院指定或选任受托人,在遗产继承后的一定期限内代继承人管理遗产。信托期限视继承人情况而定,对未成年人,至其成年之时为止;对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至其恢复行为能力或死亡为止。

二、管理遗产信托成立与终结的情形

1、管理遗产信托成立的情形

管理遗产信托关系可因下列情形而成立

(1)继承未定前的管理遗产信托的成立

有的遗产没有立遗嘱,无法体现遗嘱人对继承的具体意思表示,虽然根据法律顺序可以析产,但各方意见分歧,经久不好解决,此即继承未定。但遗产不能无人去管,只得委托信托机构办管遗产信托。有的遗产分割继承有遗嘱可据,但继承人一时找不到,继承不落实。遗产不能无人照管,只得委托信托机构办管遗产信托。

有的遗产既无遗嘱可据,按法定继承,又一时找不到继承人,同样可以委托信托机构,办理管理遗产信托。

(2)继承已定后管理遗产信托的成立

继承人继承遗产后,不能立时接管分得的财产。如继承人不在本地,长期外出,不能对当地分得的遗产接受下来。又如继承人长期患病,不能接管而自理。只得办理管理遗产信托解决。

继承人继承遗产后,本人事务繁忙或经验不足,未去立时接受遗产,委托信托机构代为管理。继承人继承遗产后,因属寡妇孤儿,一时心情抑郁悲痛,不愿立时接受遗产,也可由信托机构办理管理遗产信托。

在上述信托关系成立中,原执行遗嘱信托时的委托人、各种继承人都是委托人,所有继承人又都是受益人。

2、管理遗产信托终结的情形

信托机构在继承未定前管理遗产时,如继承人得到确认,并把遗产移交给了继承人,此项信托关系即告终止;在继承已定后管理遗产时,如继承人已能自己理财,而将遗产移交给了继承人,此时信托关系也同样即告终止。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如信托机构与委托人订的遗嘱契约中,另有对遗产管理特订期限的,如遗嘱人在遗嘱中要求继承确定后,再管理遗产若干年,则达到特定期限时信托才告终止。又信托关系亦可由于特殊情况的发生,经法院或经委托人、受益人有关方面提出,各方同意,信托关系也可提前解除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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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托财产应用债权债务抵销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信托财产应用债权债务抵销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

    内容:抵消的效力可以促使当事人之间对等数额的债权消失当事人双方债权的数额不等的对尚未抵消的部分债权人仍享有受偿的权利。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受托人以信托财产清偿自己的债务从而保护信托财产的安全和维护受益人的利益。这种情形一般发生在多个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同一受托人进行管理处分的情形。(二)债务人作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客观条件。同时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必须成立并生效如果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不成立或无效债权人则失去行使撤销权的对象。所谓有害于债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后不具有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清偿能力。那么信托财产应用债权债务抵销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1.25857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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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剥夺遗产继承权的情形:1、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杀害的。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对其他继承人有杀害行为的。3、继承人长期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 管理遗产信托有什么意义?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管理遗产信托有什么意义?

    内容:(2)继承人已定后管理遗产信托是指继承人虽然继承了遗产,但因种种原因不能自行有效地保护和经营其财产,以至无法运用这些财产提供自身的生活和教育费用,甚至使财产蒙受损失时,事先由遗嘱人或其亲属或法院指定或选任受托人,在遗产继承后的一定期限内代继承人管理遗产,(1)继承未定前的管理遗产信托,是在没有遗嘱、遗产继承存在纠纷或遗嘱中的继承人尚未找到的情况下,遗嘱中指定的受托人在处理分割遗产前暂时代为管理遗产,管理遗产信托有继承未定前和继承人已定后两种情况,二、管理遗产信托的期限管理遗产信托期限视继承人情况而定,对未成年人,至其成年之时为止,导读:管理遗产信托是信托机构受遗嘱人或法院委托,在某一时期内代为管理遗产的一种信托业务,那么,管理遗产信托有什么意义呢。

    孔孟廷律师
    2021.11.26376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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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产管理人故意造成继承人侵害的情况下,应按其行为情节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进行相应的赔偿。法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有: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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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

    内容: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那么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2.08850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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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就可以继承遗产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养子女必须到民政局进行登记。收养后养父母与养子女属于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遗嘱信托成立之要件:遗嘱本身有效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遗嘱信托成立之要件:遗嘱本身有效

    内容:从另一方面来说,被继承人如果想要把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受益人,只要不侵害继承人之遗产特留分,都是可行,也不需要经过遗嘱信托受益人的同意,成立遗嘱信托时,必需特别注意,与一般生前财产信托不同,可能无法像将全部财产权信托出去,如果有多数的法定继承人,一定要考虑到民法保留特留分给近亲的规定,遗嘱信托是不能违反民法对遗嘱的限定,遗嘱信托最大前提是一份有效的遗嘱,另外,中信银也提醒遗嘱信托还必需许多要件,比如说立遗嘱人须于遗嘱内载明信托意旨、指定受益人、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内需详列财产项目,因为遗嘱信托的信托财产必需确定,如果遗嘱中就财产(遗产)的项目没有详细记载,遗嘱执行人没有权力。

    赵金保律师
    2021.11.25700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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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情形借款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借款合同附了生效条件,但条件还未成就;借款合同附了生效期限,但期限还未届满;或者借款合同以批准等手续为生效要件,但还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 管理遗产信托成立与终结的情形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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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管理遗产信托成立与终结的情形

    内容:2、管理遗产信托终结的情形信托机构在继承未定前管理遗产时,如继承人得到确认,并把遗产移交给了继承人,此项信托关系即告终止,继承人已定后管理遗产信托是指继承人虽然继承了遗产,但因种种原因不能自行有效地保护和经营其财产,以至无法运用这些财产提供自身的生活和教育费用,甚至使财产蒙受损失时,事先由遗嘱人或其亲属或法院指定或选任受托人,在遗产继承后的一定期限内代继承人管理遗产,有的遗产既无遗嘱可据,按法定继承,又一时找不到继承人,同样可以委托信托机构,办理管理遗产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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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26117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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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嘱信托的基本内容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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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遗嘱信托的基本内容

    内容:2)管理遗产信托的设立及其内容A、管理遗产信托的设立:一是在遗产继承未定时,通常由法院或遗嘱人的亲属提出要求,信托机构受托对遗产进行管理,若最终无法确定继承人,则由信托机构按照遗嘱的指定处置,或按照法律将遗产上交国库,2、管理遗产信托1)管理遗产信托及其意义管理遗产信托是指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对遗嘱人的遗产进行管理,导读:委托人成立遗嘱信托的目的,主要是希望在他死亡后,遗产可以用信托的方式交给受托人管理处分,以确保遗产可以依照委托人生前的规划来运用,使受益人能够享受到信托财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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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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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法转包的七种情形,违法转包认定管理办法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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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违法转包的七种情形,违法转包认定管理办法

    内容:3、四川省违法转包认定情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转包分包认定管理办法1、转包分包的法律规定如下: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违法转包的七种情形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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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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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遗产信托的办理程序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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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管理遗产信托的办理程序

    内容:信托机构作为管理人于接手管理之时,即应把受益之继承人(这里专指继承确立后之遗产管理信托中的受益人)所继承的遗产,按市场价值估值并造册登记,再将清册送交委托人或继承人,或呈报法院,如果继承人不存在,或在公示催告后,仍无继承人来联系承认继承,则对清偿债务和交付遗赠后的遗产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遗嘱中有明确指定的,如发现无人合法继承时,把剩余遗产交由某社会公益事业,则信托机构可以在不违背特留份的情况下,按遗嘱指定的处置。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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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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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在下列情形的成立盗窃罪:1、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2、实施了多次盗窃行为的;3、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的;4、实施了携带凶器盗窃行为的;5、实施了扒窃行为的;6、其他情形。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台湾一个关于遗嘱信托的典型案例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台湾一个关于遗嘱信托的典型案例

    内容:本篇文章一开始所提到志明的困扰,并非无的放矢,因为,志明生前虽对大牛有监护权,但一旦志明死亡,春娇即当然拥有对大牛因继承而取得之特有财产有使用、收益、处分之权,虽民法设有相关防止滥用权利之规定,但常缓不济急或难以举证或不知主张,而无法发挥其应有之功能,与其事后防弊,还不如考虑设立信托,因此,志明若怕春娇不能真正为大牛的利益及依自己的意志管理、处分遗产,就可以考虑设立信托,具体言之,志明可以成立遗嘱信托,将其遗产委托可以信赖的人或受政府主管机关监督的信托业者,管理信托财产以免春娇染指,并约定于大牛成年或若干条件成就后,例如升学、结婚、创业、生子时再将遗产移转予大牛,这样一来就不致于发生志明所忧虑的情形。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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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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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产信托避免家族争产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遗产信托避免家族争产

    内容:其实在现代的信托制度下,有能力为子孙置公产者,可以比先人有更多的法制途径来避免家族争产纷争,同时达到子孙永世兴隆的遗愿,遗产信托在委托人过世后生效,受托人代缴受托资产部份的遗产税后,就剩余信托财产依委托人之遗愿进行管理与开支分配,至无后代或信托财产用完为止,无后代时剩余财产可捐赠公益用途,遗产信托除了涵盖内容远比祭祀公业要广以外,受托人的委任以专业的受托机构为主,可以避免如很多祭祀公业仍发生不肖子孙侵占公产的案例,所有的子孙都是受益人,委托人可指定信托监察人,或以亲族中辈份较高者当信托监察人,来监督受托人是否按遗产委托人所托付的内容置产与支应子孙需求,由于保留一部分遗产不直接分配给继承人,而是委托受托人依其遗愿安排,可以避免继承人因生活奢靡或不善理财而败光家产,受益人不只一代而是世世代代,可打破"富不过三代"的朱门宿命,让后代子孙在百年后还能得到庇荫,可指定遗产购置家族墓园或灵骨塔,规定后世子孙免费入祀的资格条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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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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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嘱信托管理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遗嘱信托管理

    内容:信托机构在继承未定前管理遗产时,如继承人得到确认,并把遗产移交给了继承人,此项信托关系即告终止,如果继承人不存在,或在公示催告后,仍无继承人来联系承认继承,则对清偿债务和交付遗赠后的遗产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遗嘱中有明确指定的,如发现无人合法继承时,把剩余遗产交由某社会公益事业,则信托机构可以在不违背特留份的情况下,按遗嘱指定的处置,有的遗产既无遗嘱可据,按法定继承,又一时找不到继承人,同样可以委托信托机构,办理管理遗产信托。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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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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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遗嘱信托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执行遗嘱信托

    内容:4、信托机构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时不能借故推托,遗嘱人委托他人指定信托机构为遗嘱执行人,3、信托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不得受让与遗嘱执行任务有关的遗产,遗嘱上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未委托他人指定,由亲属会议选定信托机构为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事务大都由信托机构承担,执行遗嘱信托可因如下情形而成立:遗嘱人以遗嘱指定信托机构为遗嘱执行人。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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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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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谓遗嘱信托?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何谓遗嘱信托?

    内容:『遗嘱信托架构图』委托人成立遗嘱信托的目的,主要是希望在他死亡后,遗产可以用信托的方式交给受托人管理处分,以确保遗产可以依照委托人生前的规划来运用,使受益人能够享受到信托财产的利益,当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交付信托时,就是所谓的遗嘱信托,也就是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因此,当委托人一旦成立遗嘱信托以后,纵使本人已身故,仍有受托人继续帮他执行遗嘱信托的条款,其效果就像委托人还活着一样,与金钱、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等个人信托业务比较,遗嘱信托最大的不同点在于,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死亡后契约才生效。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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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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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之债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无因管理之债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内容:他人的事务,就是指无因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不是管理人的事务。不构成无因管理之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点:1、依法负有义务。比如合伙人超出自己义务范围的支付行为就是无因管理行为。所谓无因管理就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那么无因管理之债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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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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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遗产信托关系因哪些情形而成立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管理遗产信托关系因哪些情形而成立

    内容:管理遗产信托,是在某一时期内的信托业务,主要是经受遗嘱人的委托,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管理遗产信托关系可因哪些情形而成立这类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大律网小编整理如下知识点,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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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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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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