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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份额应当扣除被转继承人配偶之部分

郭铭芝律师2021.11.27803人阅读
导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用在其父李某余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依法应适用转继承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由于对遗产的权利是在李某用、陈某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权利,李某用死亡时虽然已经与陈某世离婚,却不影响陈某世对该继承所取得财产权利的享有,在本案中应当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适用法定转继承之前,应当先将属于陈某世的财产分出,第三,如果已经死亡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财产分割后才明确表示放弃遗产,那么就不存在转继承的问题。

李某余早年丧妻,将儿子李某用、李某猛含辛茹苦地拉扯大。李某用与陈某世结婚后生下女儿李某娟。李某余本来可以安享晚年,可是他偏偏闲不住,在小镇上开了个小店修车,生意红红火火。2000年5月,李某余病逝,留下修车积攒的10万元钱。李某用、李某猛未进行分割。李某用与妻子陈某世因感情不和于2001年6月离婚。2001年7月10日,李某用在出差途中遭遇车祸,不幸去世。李某娟要求继承其祖父李某余遗产中属于其父李某用应继承的份额,陈某世要求分割李某余遗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均遭到李某猛的拒绝。李某娟、陈某世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用在其父李某余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依法应适用转继承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李某用之女李某娟作为转继承人有权依法取得李某余遗产的部分。由于对遗产的权利是在李某用、陈某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权利,李某用死亡时虽然已经与陈某世离婚,却不影响陈某世对该继承所取得财产权利的享有,在本案中应当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适用法定转继承之前,应当先将属于陈某世的财产分出。判决李某余遗产10万元由李某猛继承5万元,李某娟继承2.5万元,陈某世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中的2.5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

1.法律规定的转继承制度是什么?

2.已经离婚的原配偶为什么可以分得前夫父亲的遗产?

一、什么是转继承制度。

被继承人死亡时必须是生存的继承人才有继承权利能力,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是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遗产的权利是体现在应继承的份额上,而不是体现在对具体遗产的所有权上,这时如果继承人死亡,因其已无权利能力,自然不能直接承受遗产。对其遗产的份额由何人承受就成了一个法律需要回答的问题,这就是继承法上的转继承问题。转继承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上都有规定,我国继承法没有明文规定转继承,但在现实中存在这种现象,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也确认了转继承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第5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这两条司法解释,是我国承认和保护转继承权的法律依据。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实际接受遗产的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转继承的性质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所以转继承又称之为再继承、转归继承、连续继承或者第二次继承。转继承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转继承权必须是在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分割遗产以前死亡方可产生。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为代位继承。

第二,转继承人的份额仅以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份额为限。

第三,如果已经死亡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财产分割后才明确表示放弃遗产,那么就不存在转继承的问题。

第四,转继承不仅存在于法定继承中而且存在于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财产分割以前死亡的,他的法定继承人同样可转继承遗嘱继承人的那份该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两者的性质不同。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是直接参加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并且是基于其代位继承权而取得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属于替补继承的性质;转继承是一种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是在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遗产,转继承看起来是参加了两个继承关系,但就被转继承人参与继承的继承关系来说,转继承人实际上享有的是分割遗产的权利,而不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必须在被转继承人死亡后发生的遗产继承关系中才享有实际的继承权,转继承人正是基于对被转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才得以直接承受被继承人的遗产,属于连续继承的性质。

(2)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同时死亡;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

(3)继承的内容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它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转继承的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不能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4)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分限制,均可成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却不仅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范围内,由于转继承是继承继承人的遗产,因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继承权。

本案中,李某余死亡,关于其遗产的继承即开始;而在李某用遇难身亡之时,被继承人李某余的遗产尚未分割,这就符合了使用法定转继承的前提条件。所以李某用、李某猛均有权取得李某余遗产的合法继承权。故李某用之女李某娟在其父亲死后有权获得转继承的权利。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转继承获得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原配偶有权分割。

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应继承的份额构成他自己遗产的一部分,但不能全部列入遗产。在转继承的情况下,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有婚姻关系存在的,该财产就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在适用转继承时,应分别以下两种情况对待。

第一种,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死亡前婚姻关系有效存在的。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应归入夫妻共同所有,对该部分继承所得的财产,应当首先进行夫妻财产分割,分割后属于继承人的部分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转继承。这时原配偶不论是否再婚均享有转继承权,属于转继承人,他(她)在诉讼中的地位应当是原告或者被告。

第二种,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死亡前办理了离婚手续且已经生效的,由于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仍然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该部分继承所得的财产,应当进行夫妻财产分割。这时其原配偶不具有丈夫或者妻子的特定身份,因此不享有转继承权,只能要求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他(她)在诉讼中的地位应当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该部分继承所得财产的权利,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可以选择放弃继承。因此,在离婚之时,继承人的配偶作为非继承人无权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其只能对遗产享有期待权,即一旦继承人对遗产作出了分割安排,继承人的原配偶就可以要求分得属于自己的部分。换句话说,非继承人配偶的财产权利的实现只能依靠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分割,且在分割前继承人又没有放弃继承权。

当继承人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情况出现时,由于继承人不能再作放弃继承的表示,原本由其继承的财产份额就自然地构成了他自己财产的一部分可以被转继承。另外,正如前面所说,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即享有对遗产的权利,只是这种权利表现在份额上;当财产分割完毕后,权利才物化在具体的遗产上。因此,该财产应确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是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离婚的配偶有权请求夫妻财产的分割,分割后属于继承人的部分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我们在这里还应当特别注意在遗嘱转继承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例外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由此可知,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了遗产只归夫妻一方所有,其配偶不享有该财产权利,那么被转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被转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应当全部进行转继承,已经离婚的配偶无权要求分割财产,也就不能参加到继承诉讼中来,没有离婚的配偶在继承关系中也就没有要求先行扣除的权利。

本案中,被继承人李某余死亡前没有立下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人李某用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以前死亡,在其死亡前已经和陈某世离婚,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继承人李某用在死亡前未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视为接受遗产,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在遗产分割时应归其所有,遗产的分割具有溯及力,通过分割确定归继承人所有的遗产,视为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就享有的财产。因此,李某用对遗产的权利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陈某世可以对该继承所得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予以分割。李某用通过继承获得的遗产中有一半属于陈某世所有,另一半才是其个人财产,只能对其享有的个人财产才能适用转继承规定,由其女儿李某娟转继承。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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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人有义务为被继承人偿还还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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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人有义务为被继承人偿还还债务吗

    内容: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死亡时,属于被继承人的那部分财产,往往还处在家庭共有财产状态中,其遗产尚未确定。切忌不分青红皂白把被继承人家庭的财产都作为遗产并以这个“遗产”负责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分清被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只有在严格按照前文定义确认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才必须依限定继承的原则办理清偿事务,即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当只有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从原则上讲,应当依照继承人各自所得的遗产份额,按照比例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那么继承人有义务为被继承人偿还还债务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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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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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方法有哪些?

    内容: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继承人同时继承遗产时,从原则上讲,应当依照每个继承人各自所得的遗产份额,按照比例分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三)、死亡时被继承人有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财产的分配是采用遗嘱优于法定继承的原则。在去世之后,遗产的继承人或者是受遗赠人,会先依据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状况来进行偿还。如果在偿还之后还剩余了一些财产的话,则归继承人或者是受遗赠人所有,如果留下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话,则以留下的遗产为限,超出的部分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不需要用自己的财产来进行偿还。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定来对自己是否接受遗产或者是赠与作出表示。那么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方法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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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房产上设有抵押可以遗嘱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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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房产上设有抵押可以遗嘱继承吗

    内容:民法典,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在其所继承的遗产限额内偿还,死者生前用公积金贷款购房,属于生前未归还的债务,那么每一个继承人都有义务偿还,如果由妻子全部承担该债务,那么她可以从折价补偿给其父母的房款中扣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那么民法典房产上设有抵押可以遗嘱继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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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该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具体到本案,王大与村委会已经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村委会在王大死亡后可以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取得王大的遗产。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多种继承方式中最优先适用的一种方式,能够对抗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的继承权。因此,王大的财产应归村委会所有。
  • 被继承人遗产中是否要扣除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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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被继承人遗产中是否要扣除丧葬费

    内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那么被继承人遗产中是否要扣除丧葬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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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中华人名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有什么法律规定?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有什么法律规定?

    内容:对此,我国继承法作了这样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是以他所继承的遗产中资产的价格为限,对超出资产价格的责任不负清偿的责任。被继承人的债务,应是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即使在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其所负债务的情况下,也不得取消。那么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有什么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09483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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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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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继承人一般是不能放弃部分继承权。我国法律并未规定,继承人可以放弃部分继承权。而一般情况下,认为继承权具有不可分性,只能全部接受或者全部放弃,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故可判断,不允许部分接受或部分放弃继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 遗嘱指定一人继承配偶是否可享有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遗嘱指定一人继承配偶是否可享有

    内容:遗嘱指定一人继承配偶是否可享有遗嘱有继承人的配偶份额,则按照遗嘱继承,继承人的配偶享有继承权。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遗嘱继承的特征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那么遗嘱指定一人继承配偶是否可享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1.31434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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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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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均等的,法定继承人有第一顺位以及第二顺位,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位是配偶、子女以及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我国有第三继承人吗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我国有第三继承人吗

    内容:前者指依法的当然继承人,后者指被继承人所指定的继承人。各国法律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不同。中国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孙子女与外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丧偶的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存在着抚养关系的人。胎儿也可充当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上面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与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有区别的,但是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中没有区别,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那么我国有第三继承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1.31546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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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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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孙子是第几顺位继承人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孙子是第几顺位继承人

    内容:孙子属于第几顺序继承人孙子是第二顺序继承人。②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继承人1、配偶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孙子是第几顺位继承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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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311024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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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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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部分继承人签订的遗产划分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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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部分继承人签订的遗产划分合同是否有效

    内容:部分继承人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能否有效如果是法定继承的,遗产由全体继承人继承,如果继承协议只是部分继承人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继承人对遗产分配问题一旦达成一致意见时,就应用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以免日后发生争执。那么部分继承人签订的遗产划分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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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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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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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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