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去世,离异父母争产权
导读:
随后,徐先生与赵女士为争夺女儿名下的房产争吵不休,徐先生、赵女士作为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女儿所涉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徐先生将女儿的生前债务21万元还清,上述费用应从遗产中扣除,房屋剩余价值13.6万余元,2002年底,徐先生用住房拆迁款购买了一套位于江岸某小区的房屋,登记在女儿名下,与女儿共同居住使用,1984年,徐先生与赵女士离婚,女儿由父亲抚养,徐先生一次支付赵女士房屋补偿款5万元。
导读:一位离异父亲购置一套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不料,女儿因吸毒过量死亡,前妻与其争夺这套房产。一方坚持房屋是自己给女儿买的,产权应归自己所有;一方坚持房屋产权属于女儿,自己应享有继承权。随着昨日二审调解,这起折腾3年多的纠纷尘埃落定。
1984年,徐先生与赵女士离婚,女儿由父亲抚养。2002年底,徐先生用住房拆迁款购买了一套位于江岸某小区的房屋,登记在女儿名下,与女儿共同居住使用。
2010年女儿因吸毒,在外借款21万元;2011年3月,因吸毒过量死亡。其生前无职业,未婚无子女。徐先生替女儿偿还借款21万元。
随后,徐先生与赵女士为争夺女儿名下的房产争吵不休。2013年1月,徐先生向法院诉求自己的所有权。对方辩称:女儿由她带到10岁,诉争房屋是女儿购买的,她应当享有继承权。如果房屋归徐某所有,应给其最低不少于10万元的补偿金。
法院依法委托某房地产估价公司对这套房屋评估,评估总价为35万元。
法院认为,房屋的所有权人认定以房产管理部门的登记为准。这套房的登记房主未婚无子女,生前未订立遗嘱,该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徐先生、赵女士作为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女儿所涉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徐先生将女儿的生前债务21万元还清,上述费用应从遗产中扣除,房屋剩余价值13.6万余元。由于女儿在父母离婚后随父亲生活,徐先生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可以适当多分遗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判决这套房屋归徐先生所有;徐先生一次支付赵女士房屋补偿款5万元。
徐先生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他须一次补偿赵女士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