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不能对哪些债权行使
导读:
债权债务发生纠纷的时候,在他们的关系中有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受偿,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财产权利而危及债权时,得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财产权利的权利,那么,代位权不能对哪些债权行使?
代位权不能对哪些债权行使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不可以行使代位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能不能转让
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须具有可代为性,必须是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比如:
1、与人格和身份相关的债权不可代为;
2、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不可代为,如基于扶养、赡养、继承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
3、专属于自然人的债权不可代为,如退休金、养老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代位权行使必须有的条件包括以上列举的条款,这些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条款,必须满足以上条款才能进行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诉讼的行使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但只要满足条件可以直接进行代位权诉讼,不需要得到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允许。
提起代位权诉讼要具备什么条件
代位权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简单而言,代位权就是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诉讼的提起条件不同于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二者的关系是起诉条件和胜诉条件的关系。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