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后怎么办 如何处理

导读:
关于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后怎么办 如何处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后怎么办?
宅基地买卖无效,因该买卖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后处理?
1.对于无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双方当事人就是否返还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可以尊重双方的意思选择。
2.宅基地和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间较短,提起诉讼时,受让人尚未对房屋进行翻新改建,且周边土地和房屋的市场价格无明显变化的,确认合同无效后,可以简单采用相互返还的处理方式。
3.提起诉讼时,受让方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较大的翻新改建,且周边土地和房屋的市场价格有较大幅度上升的,确认买卖为合同无效后,应当对宅基地和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在判决买受人返还宅基地和房屋的同时,还应判令出卖人返还买受人对房屋的翻新改建费用。对房屋和土地的升值利益,也应该按照一定的比例由出卖人对买受人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比例的确定,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主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加以确定。
4.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农村房屋征地拆迁的处理:
1)起诉时,宅基地上房屋就要拆除或已经拆除的,此时原告起诉目的往往是为了获取今后的拆迁补偿款。对于这种诉讼,应当注意两种不同情况:
第一,如果起诉时,争议范围的土地已经完成了土地的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手续,即集体土地已经转化为国有土地,则当年签订的宅基地和房屋买卖合同应按有效处理。
第二,如果起诉时,争议范围的土地尚未完成土地征用和农地转用手续,土地的性质仍属于集体所有的,则应当确认宅基地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应当认定无效合同签订的双方均存在过错,并对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拆迁补偿费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按一定比例分配。
2)现实征地拆迁中,政府及相关用地部门或单位一般只认可农村房屋的出卖人为征地拆迁对象,并且也只认可按出卖人的身份及家庭成员的情况给予其补偿安置待遇。此时的纷争或者诉讼不再是无效合同房屋返还的问题,而是补偿安置利益的归属及其分配的争议问题。
对此类纠纷,一般根据安置利益的不同形态,可以做不同的处理:第一,如果安置利益为经济补偿,则可以由买卖双方分别取得补偿款,性质上是安置补偿款归出卖人,由出卖人以其中的一部分对买受人予以补偿。
合同纠纷法律法规
一、《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