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的法律规定 程序是怎样的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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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清算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公司清算的程序是怎样的?
公司清算程序如下:
1、建立清算组;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债权登记,债权人申报期债券时,应当说明债券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登记债权;
4、财产处理,制定清算方案时,财产处理应按以下顺序安排,一是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二是按第一顺序清偿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未按第一顺序清偿公司财产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5、确定并实施清算方案,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报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确认后,清算组可按清算方案执行;
6、清算报告,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7、注销登记并公告,清算结束后,股东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和确认文件,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终止。
刑事辩护法律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