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满两年是否必然判决离婚,怎么规定的?
导读:
分居满两年是否必然判决离婚,怎么规定的?
分居满两年是否必然判决离婚,怎么规定的?
分居满两年不是必然判决离婚。那么法官是否判决离婚,还要结合其他情况,来综合判定夫妻之间感情是否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那么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根据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对于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个规定,是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的。首先,必须是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双方感情出现了问题,感情破裂,不愿意继续共同生活导致的分居,并不是因为一方外出工作、出差、就学或者子女上学等问题导致的分居;其次,分居的时间长度及持续性,即作为应准予离婚的分居,必须达到分居满两年(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而且分居必须是持续的,不间断的;第三,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第四,对于夫妻分居满两年,要有一定的证据来证实,如果庭审中被告对此否认,法院一般是很难进行认定的。因此,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才真正符合《婚姻法》关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要求。
离婚诉讼中如何判断感情确已破裂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该条第三款列举应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可见《婚姻法》采用这种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使离婚的法定理由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