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非法转包的法律责任
导读:
建筑工程违法转包的法律责任是: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建设工程非法转包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违法转包的法律责任是: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如何认定工程合同中的开工日期
一般情况下,开工的日期是以合同规定的具体日期为准;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规定的日期为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开工通知中规定的日期为开工日期;并批准承包人提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为开工日期。
一般开工的日期是工期的起点,是控制工期风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发出开工通知后,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达到开工条件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开工时间的,以开工通知中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一、《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国家建筑工程质保期规定有哪些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保修期是从竣/交工验收合格之后即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