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效投标文件的情形有哪些
导读:
向招标人提出投标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供货合同中的非主要部分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本法规定中标通知书以发出后具有法律效力而不是以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发生法律效力,是因为这样更适合招标投标的特殊情况。
一、无效投标文件的情形有哪些?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二、施工投标的流程是怎样的
建设工程投标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投标人了解招标信息,申请投标。建筑企业根据招标广告或投标邀请书,分析招标工程的条件,依据自身的实力,选择投标工程。向招标人提出投标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2、接受招标人的资质审查。
3、购买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
4、参加现场踏勘,并对有关疑问提出质询。
5、编制投标书及报价。投标书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的实质性响应。
6、参加开标会议。
7、接受中标通知书,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
一、《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一览表;
(三)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五)投标保证金;
(六)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七)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供货合同中的非主要部分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而招标文件实质上是招标公告内容的具体化,所以也属于要约邀请的范畴。所谓要约邀请,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所谓要约,依照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从民法典意义上讲,招标人的招标是指招标人采取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以吸引其投标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发出的包括合同主要条款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属于要约。
招标人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实质上就是招标人的承诺。所谓承诺,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产生法律效力。本法规定中标通知书以发出后具有法律效力而不是以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发生法律效力,是因为这样更适合招标投标的特殊情况。
如果中标通知书在中标人收到后产生法律效力,若招标人及时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但是中标书在传送过程中并非由于招标人的过错而出现延误、丢失或者错投,致使中标人没有在投标有效期终止前收到该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则丧失了对中标人的约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