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条怎么写才能在法律上生效
导读:
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 当我们书写的欠条、借条、合同等等协议型的文本,具有法律效力时才会对我们的自身利益起到保护作用。那么,公司欠条怎么写才能在法律上生效?以下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公司欠条怎么写才能在法律上生效
公司出具欠条时,应当写明欠款对象、欠款事由、欠款金额、还款期限和方式,并加盖公司印章,即在法律上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公司欠条怎么写范本
兹欠______________________货款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_____角整小写(_______元),
我公司承诺此款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无条件还清欠款,并支付到指定的银行账户。
以上唯恐口说无凭,特立此欠条为证
欠款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欠款人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借条上加盖了公章算公司借款吗
一、借条内容显示用款主体是公司
此时,对出借人来说,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借款,且在借款人处加盖了公章,因此公司就是实际借款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只是一种代表行为。此时法定代表人用不用还款,要分情况:
1、借款实际全部用于公司
公司是借款人,且享受了借款活动的利益,是唯一的实际借款人,应由公司承担偿还责任。
2、借款全部或部分用于法定代表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此时,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为共同还款人。
3、出借人明知法定代表人是为本人借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解读,企业法定代表人虽以企业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企业成为合同一方,虽然合同上写了借款将用于公司,但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为其本人借款,或者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以名义上的职务行为达到个人目的,其本人的责任不能免除,应当由其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条规定的法律依据为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从上述解读和法律规定可得知,如果出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为其本人借款,却约定借款用于公司,且将公司列为借款人,这是典型的出借人与法定代表人恶意串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出借人签订的借贷合同因此无效,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此时法定代表人与出借人之间成立借贷关系,应由法定代表人承担偿还责任。
二、借条内容显示用款主体是法定代表人
1、款项实际只用于法定代表人。
实务中,法院常常认定公司构成债务的加入。理由是公司在借款人处盖章的意思表示是认可该借款,且同意作为共同还款人。显然,法院的审判规则是认定担保的标准要严格些,认定债务的加入却很宽松。但这样的审判规则在九民纪要之后改变了。
《九民纪要》第23条规定:【债务加入准用担保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该约定的效力问题,参照本纪要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从该规定可知,九民纪要之后,要认定债务的加入成立,只加盖公章是远远不够的。出借人必须能提供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如果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在内容上有瑕疵,则需要证明出借人履行了合理的审查义务。
因此,如果出借人只有上述内容的借条,在九民纪要之前,法院会认定公司具有共同还款义务,但在九民纪要之后,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款项实际全部用于公司
此时根据规定的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再来看一下规定解读,企业法定代表人虽以个人名义借款,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的,从理论上讲,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但由于是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企业法定代表人仍然应当作为合同一方,其对债权人的责任不能免除,应与企业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从该解读可以看出,如果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的,则属于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即企业才是借款实际受益者。此时,还款主体为法定代表人和公司。
3、款项实际部分用于个人,部分用于公司
那如果是部分用于企业,部分用于法定代表人呢?我认为此时二者都作为借款人盖了章,且都实际使用了借款,应作为共同借款人。且没有份额约定,应作为共同还款人。